显然,在畸高的房价和普遍性的物价上涨压力下,纳税人对当下偏低的个税起征点已经到了无法容忍的地步。继前几天清华经管学院教授王一江在某研讨会上“大幅度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的呼吁激起热烈的舆论共鸣后,纳税人近日又通过媒体重申了这个诉求,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的一项调查显示:3698名参与者中,有97.0%的人认为目前的个税起征点不合适,与此同时,有同样比例的人期待能将其调高。
从网友跟帖和民意取向看,如果就“提高个税起征点”问题进行全民公投,相信支持率甚至会超过这个数据。
有人会说,这种民意吁求是一种多数人暴力。从个人利益出发,纳税人当然会期待个税起征点越高越好,征税是一种直接“剥夺”公民财产的方式,起征点越高的话,个人就可以纳更少的税,每个月的工资单上就有更多的钱属于自己,尽可能少地纳税是每个经济人本能的追求——可如果公民都寡税的话,公共财政没钱了,拿什么来支撑医疗、教育、住房等公共产品的供给,拿什么来做发射嫦娥、修建三峡、铺设青藏铁路、上马京沪高铁这样公共事务?
这话当然不错,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纳税就像死亡一样不可避免——但当下中国纳税人降低个税起征点的诉求,绝非是利用多数人优势逃避纳税义务,绝非站在自私经济人立场追求“尽可能少的纳税”,而是追求一种起码的纳税公平感。税负公平是最重要的税收原则之一,如果能享受到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纳税人甚至可以容忍较高的税率,但如果税负很不公平,国家征税不能使每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当,不能使各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平衡,纳税人就难以容忍了。当下中国的税负不公,正典型地表现在个税起征点的偏低上。 个税起征点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这是税负公平一个不小的进步,可从当下的现实看,这个起征点仍然很不公平。这种不公一方面表现在个人身上,正如有人接受调查时称:个人所得税应该是保护中低收入者利益的一种手段。可是现在一些沿海城市不少外来务工者的工资也在1600元以上了,按说他们应该被“反哺”,可如今却成了征收对象。今年以来,北京五环路以内商品住宅期房均价已涨至13754元,上海可售商品房每平方米均价也已“破万”,全国房价都是涨声一片,许多城市的人数月收入才够买一平方米,可每个月光个税就得缴好几百——这种税负非常不公平。
不公另一方面表现在纵向不公上,即不能保证经济条件不同的人负担不同数额的税收,征税本应让高收入者承担更高比例的税负,可这么低的个税起征点,只能造成严重的贫富倒挂,税收65%来源于正在成长的工薪阶层,而真正高收入群体的纳税并不是很多。
十七大报告一个令人醒目的提法,在初次收入分配中也要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如何在初次收入分配中实现公平呢?提高个税起征点应是最先考虑的选项,让工薪阶层承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当的税收,培育正在成长的中间阶层,让富人承担更多的税收。而且,国家也完全有经济实力承担降低起征点可能带来的财政损失,中国的财政收入已经保持了多年的高速增长,1999年,全国财政收入突破1万亿元,2005年财政收入又突破3万亿元,2006年财政收入高达3.9万亿元。另外,央企2006年利润达7200亿元,再加上我国外汇储备已居世界第一位,达1万亿美元——国家的荣耀不应只体现在国家财政的充裕上,更应藏富于民体现在国民的富裕上。
当然了,纳税人期待提高个税起征点,更期待能有一个公平的个税起征标准。当下个税起征点的问题不仅表现在“看得见的不公”上,更在于缺乏一个清晰的征收标准。为什么定在1600元,是根据什么标准,这个标准考虑了哪些因素,有没有考虑纳税人公平的承受力,有没有把物价上涨水平计算在内?如果有了起征标准,纳税人就可以更正当地依据标准来要求起征点“水涨船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