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中旬以来,关于明年有望在10个试点城市中选取部分城市实现物业税“空转实”的传闻一直牵动着房地产市场的神经,10月下旬,遭到国税总局新闻发言人的公开否认。国税总局新闻负责人表示,国税总局目前正在积极稳妥地进行物业税出台前的准备工作,物业税征收尚无明确的时间表。
另一方面,有媒体称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已于10月初批准安徽、河南、福建、天津四省市为房地产模拟评税试点地区,至此,包括首批的北京、辽宁、江苏、深圳、宁夏、重庆,已有十省市开始物业税“空转”运行。与此同时,也有媒体报道将第二批试点城市中的“天津”改为“大连”。昨天,市财税局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对天津是否进入物业税“空转”试点城市名单“尚不知情”。
物业税也叫不动产税,它的征税对象主要是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要求承租人或所有者每年都要缴付一定税款,而应缴纳的税值会随着不动产市值的升高而提高,属于房地产持有环节缴纳的税款。早在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发表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物业税”首次正式提出。“决定”指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
东方发展研究中心首席经济学家刘玉录(刘玉录博客,刘玉录新闻,刘玉录说吧)介绍,在当时提出物业税是希望通过降低房价成本中的税费水平,从而大幅降低房价,降低买房者的“门槛”。通过开征物业税,把以往房屋成本中需一次性缴纳的房地产税费,特别是数额巨大的土地出让金,以物业税的名义改为按年收取。同时,投资性购房因物业税的征收而成本加大,这样将会减少新建商品房的需求数量,也会相对地增加市场供给。土地成本由置业者分70年支付后,减少了开发成本中的土地投资部分(约30%-40%),应该会对房价产生影响。本报记者 马樱健 摄影记者 王涛
专家观点
刘玉录认为,当务之急是相关部门做好出台前的准备工作,特别是几项技术性准备:
建立城市“住房全息系统”。新一次的城市住房普查是需要的,以摸清总体住房资源和各阶层居民住房情况。建立房屋管理部门、银行金融机构、民政部门、公安户籍等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网络,以《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登记簿为基础,建立城市“住房全息系统”,最后应逐步建立起包括“住房全息系统”在内的城市公民纳税信息系统。
与原先已购房的政策衔接。很重要的一点,是物业税的征收与政策的衔接问题。如,原先商品住宅开发项目实行的是土地批租70年,工厂50年,商店40年。也就是说,购买该类物业的使用者已经交足了批租年限内的土地使用金,在这个期限内应该免征物业税中的土地出让金部分。同时,现行的“招拍挂”土地出让方式需要调整。另外,目前住宅小区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没有明确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所有,在征收物业税时还需要研究和确定。
防止税收负担转嫁问题。征收物业税,筹集包括维护物权法成本在内的社会管理费,是持有物业的公民的责任。在完善物业税技术工作条件的同时,应考虑开发商转嫁物业税负担问题,并在税法设计方案中尽可能设置防范措施。
城乡房屋纳税一体化问题。目前农村的房屋、土地,还不像城市房屋这样有一个登记系统,农村房屋产权的界定因其集体所有性质,可能比城市土地界定起来更复杂。
每日新报
[编者按]:前涉及到“保有税”征收方式以及面积界定等问题,已经被建设部、财政部及税务总局提上了议事日程,可能在明年4月以后出台。征收范围可能为120平方米以上房产。征税目的是为了“鼓励、引导自住型需求,限制投资性需求,抑制投机性需求,加大中小户型房屋的供应量。
知识点小贴士:
什么是物业税? 物业税,又称“财产税”或“地产税”,主要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要求其所有者或承租人每年都缴付一定税款,税额随房产的升值而提高。
从理论上说,物业税是一种财产税,是针对国民的财产所征收的一种税收。因此,首先政府必须尊重国民的财产,并为之提供保护;然后,作为一种对应,国民必须缴纳一定的税收,以保证政府相应的支出。
报载:“物业税开征”将率先在北京试点,上海、南京、广东的试点将在今年底或明年初紧随其后。目前还没有具体的征收办法。
编辑留言:
我国目前房地产市场存在严重的局部供需矛盾,占市场主题的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等需求得不到满足,房地产商普遍在追求利润的驱使下,盲目建设高档商品房和商用房产,豪华住宅,牟利的同时无形中造成房价疯狂上涨,也为投资投机者提供了空间,更使房价增加了不稳定因素。目前解决房价过高的治本之策是加强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的供应,优先保证土地的供应,同时加以配套的打击投资投机行为。
可见调控房价需要从需求和攻击双方面下手,目前重要的是提高供给。目前提高供给的手段还局限于行政干预和调控,长远来看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也存在效率损失,因此从长久之计考虑,健全经济调控手段是根本的措施,其中保有环节物业税的完善是重中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