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福建省安溪县,新加坡商人王泉成站在自己斥资亿元兴建的明园大酒店前,苦笑着对《市场报》记者说:“料理完酒店的‘后事’,我就该走了。”他说,8年前,自己兴建了该县惟一的四星级酒店,2003年开业后,却因不懂“潜规则”,不让吃“霸王餐”,不愿交“糊涂税”,竟遭到了地税部门的报复性执法,导致事业难以为继,只能选择离开(12月25日《市场报》)。
我注意到,相关报道中多次出现“小姐税”关键词,并用了《福建安溪地税部门被指向外商收“小姐税”》的标题。我以为,媒体如此热衷炒作“小姐税”,只会扰乱公众对事件本质的关注,混淆地税局与酒店争议的焦点,从而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稍有地方税收常识的人都知道,地方税收税种中从来就没有子虚乌有的所谓“小姐税”。报道中称,在安溪县地税局征收的若干税种中,最令人匪夷所思的当属“小姐个人所得税”,也就是当地俗称的“小姐税”——不管酒店有无“小姐”,都需按照床位数、KTV包间数、桑拿按摩室数,以一定比率来“核定”“小姐”数量,按照每月每名“小姐”340元的额度向酒店征收。明园大酒店就被地税局“核定”出18名“小姐”,并以此缴纳“小姐税”87380元。后来,明园大酒店认为中国大陆并不允许“小姐”服务,所以拒绝再缴该税。我不知道税务局相关征收资料上写的是不是“小姐个人所得税”,即使如是不规范地写了,其性质也不是“小姐税”而是“个人所得税”。其实,姑且不论中国现行立法禁止从事性色情服务的“小姐”,收“小姐税”纯属悖论;退一万步说,即使事实上真有“小姐”服务也是对休闭娱乐场所从业人员课税,征的是“个人所得税”而非“小姐税”。
我以为,地税局与大酒店争议的焦点在于:一则,地税局是否有吃“霸王餐”的违法违规问题。据报道,酒店的账单显示,仅去年1-3月份,安溪地税局在明园大酒店吃住消费18289元,却迟迟不结账。而地税局方面却坚称:“安溪乃至整个泉州酒店业的通常做法是给予单位消费者先行签单消费,后再统一结算转账付款”,而非“连续几个月催讨不来、经投诉半年才把钱要回”。二则,地税局相关税收是否有征收依据。报道写道,明园大酒店就被地税局“核定”出18名“小姐”,并以此缴纳“小姐税”87380元。后来,酒店认为中国大陆并不允许“小姐”服务,所以拒绝再缴该税。此外,在一些项目征收上双方存在争议。地税局却称:对于“小姐税”问题,这是“酒店行业一些高收入服务人员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以泉州市地税局的文件为依据;对于“城市房地产税”问题,该局称是依法征收,多次催缴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但明园大酒店依旧未予改正,继续拖欠税款。再则,地税局是否存在违规执法过错。我说的违规执法大抵包含三层意思,一是是否有违反实体税法,二是是否有违反程序税法行为,三是是否有违反其他行政法律法规行为。报道中双方各执一词,对于酒店方面相关说法,税务局一一给予了否定辩解和无过错澄清:关于“报复性执法”问题,该局称泉州市稽查局与其是平行机构,前者对明园酒店专项检查“是独立执法行为,与我局无任何关系”;对于“RTV相关税收”问题,该局称他们是根据申报和调查到的实际情况来核定的;对于“城市房地产税”的问题,该局称他们是依法征收,多次催缴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但明园大酒店依旧未予改正,继续拖欠税款;至于两次暂停供应发票的问题,该局根据税法条文,认为有税法可循等等。
我还注意到,对上述双方争议,报道援引了相关法学专家的专业分析和个人看法。也就是说,目前争议仍停留于税务局、大酒店、法学家“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打嘴仗和口水战阶段。其实,在我倒是建议双方拿起法律武器对簿公堂,因为法律问题只有法律才能厘清是非辩明清白;因为大酒店作为行政相对方有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讨回公道说法的权利;因为只有法律才能还税务局和大酒店的公平正义,因为只有公开曝光水落石出的处理结果才能产生法治的教育警示效用。从新闻角度窥,“小姐税”可能确有卖点有看头甚至引人遐想,然却属早已被某地媒体炒作过的剩饭馊粥,却以于事无补贻笑大方而告终,还是休炒为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