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3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其中,首次审议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拟将个人所得税工薪费用的减除标准从现在的1600元/月调整到2000元/月。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就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做说明时表示,近两年来,居民的基本生活消费支出水平又有所提高,需要对减除费用标准做适当调整。
2005年年底,基于当时居民收入水平和消费支出水平,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把个人所得税工薪减除费用标准从800元/月调整到1600元/月。
根据有关统计资料测算,2007年前三季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为7395元,按照城镇居民家庭平均每一个就业者负担人数1.93人计算,2007年就业者人均负担的年消费支出将达到19030元,即1586元/月。
“为了使减除费用标准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将减除标准确定为2000元/月。”谢旭人说。
根据国家统计局2006年的有关数据测算,将工薪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至2000元/月后,工薪阶层纳税人数占全国职工总人数比例将由目前的50%左右下降到30%左右。谢旭人表示,调整后大部分工薪收入者因收入达不到减除费用标准而免于纳税,中低收入者负担也将大大减轻。另根据有关数据测算,将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至2000元/月,将减少财政收入约300亿元。
谢旭人说,将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至2000元/月,既可满足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需要,也统筹兼顾了财政承受能力,并体现了重点照顾中低收入者的政策调整意图。
帮您算账
个税至少少交20元/月 (单位:元)
月收入 1600起征点 2000起征点 节省额度
2000 20 20
5000 385 325 60
10000 1305 1225 80
专家解读
为什么起征点不是5000?
“今年以来物价上涨是此次上调个税起征点的一个重要原因。”中央财经大学税务系黄桦教授表示。此外,国家统计局显示,今年前三季度,城镇居民平均每月工资收入达到1853元,高于1600元个税起征点。
据此前调查显示,认为当前的个税起征点还需要调高的受访者达97%之多。在具体起征点上,支持5000元的网友最多。黄桦表示,税收调整更多是全国整体情况的一种反映,“对于北京、上海等收入水平高的大城市来说,2000元收入较为普通,但是对全国范围内特别是西部欠发达地区来说,2000元的个税起征点已经很高了。”晨报记者 邢飞
身份证号码
将成社保号
社会保险法草案
据新华社电 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社会保险法草案23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不缴社保主管罚3万
根据草案,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欠缴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以往的处罚上限是2万元。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草案规定,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吊销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可从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中划扣社会保险费。
根据草案,社会保险统筹地区可以成立由参保单位代表、个人代表、工会代表、相关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社会监督。
户口信息定期通报
草案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登记,以公民身份证号码等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草案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在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通报单位的成立、撤销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实现社保有关信息的共享。
行人主责司机不再赔4成
机动车无责赔付最多10%,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进行二审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一方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三大问题。
二审稿首先进一步明确了在什么情况下机动车一方才承担全部责任。修正案草案原来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目前已修改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进一步明确了双方都有责任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如何承担赔偿责任。最初的修正案草案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的情形分别规定机动车一方按照80%、60%、4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目前修改为,“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重庵介绍,这样修改主要的考虑是交通事故错综复杂,在当事人和解、公安机关调解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中,根据上述原则确定个案的具体赔偿数额较为切合实际。
第三,进一步明确了机动车一方完全没有责任时,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李重庵说,需要说明的是,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都是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才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
员工工资遭拖欠可投诉
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进行第三次审议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草案还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科研项目失败可予宽容
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进行二审的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对宽容科学家失败作出进一步明确。
草案规定,国家鼓励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给予宽容。这里规定的“给予宽容”可以包括“不影响该项目结题”,还可以包括宽容失败的其他内容。
重大财产损失重责领导
国有资产法草案
备受关注的国有资产法草案23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国有资产立法历经14年终于“浮出水面”。草案规定了企业改制、与关联方交易、国有资产转让、资产评估等应遵守的基本规则,防止以“暗箱操作”等手段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草案还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对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借用馆藏文物免备案
文物保护法修正案草案
文物保护法修正案草案23日首次提请审议。现行文物保护法规定:“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修正案草案删除了上述条款中“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的规定。
此外,经修改,草案删除了借用馆藏文物需要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规定,并将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批准部门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改为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建立水资源补偿机制
水污染防治法草案
23日继续审议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草案规定,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区域的经济不发达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即由环境生态保护的受益者按照一定的标准,对生态效益输出地进行经济补偿,
此外,对未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方人民政府、违反本法规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将被公布。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修订草案规定了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关闭等措施,同时要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尸骸出入境取消审批
国境卫生检疫法修正案草案
23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境卫生检疫法修正案草案,拟取消尸体、骸骨入境、出境许可证核发的有关规定。
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审改办)与质检总局研究后认为,尸体、骸骨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方面的要求与其他出入境物品虽有区别,但无需采取行政许可的方式进行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作例行审核即可,无需事先要求相对人申领许可证。据此,修正案草案删除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发给入境、出境许可证”的规定。
未满16岁免隔离戒毒
禁毒法草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开始第三次审议的禁毒法草案规定,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38条第4款规定,“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以及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二审时,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对吸毒成瘾的未成年人是否一律不适用,不能一概而论。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对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规定,对不适用于强制隔离戒毒的未成年人的年龄界定为“不满十六周岁”较为妥当。
草案充分考虑了上述意见,对二次审议稿做出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