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4日, 据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建立能源生态环境补偿机制,能源开发和加工转换项目所在地的政府应当制定污染治理和生态恢复规划,相关企业应当承担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的责任。
今后,除了煤炭,石油、电力等其他能源产品价格也将逐渐放开。《能源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中的有关规定意味着国家在能源价格机制的改革方向上态度已很明确。
征求意见稿明确表示,国家将按照有利于反映能源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原则,建立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以市场调节为主导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
理顺价格机制
对备受关注的能源价格与财税政策,征求意见稿特地单列了一个章节,从价格形成机制、自然垄断环节及重要能源价格、价格激励与约束政策等多个方面进行了阐述。
“这些规定意义非常重大。”今年9月曾参与《能源法》专家讨论会的中国能源网首席执行官韩晓平,昨天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表示,虽然这种表述此前也曾多次提过,但此次将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则意味着国家在能源价格机制的改革方向上态度已很明确。
他还表示,理顺能源价格机制还会相继出台系列措施,但这些具体问题将由国家根据情况确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具备市场竞争条件的能源产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对于自然垄断经营的能源输送管网的输送价格及关系公共利益的重要能源产品和服务价格,则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并逐步推行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节约资源和减少环境损害的价格管制制度。
同时,国家鼓励发展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将依法实行激励型的价格政策。而对国家限制发展的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产品和服务,则实行约束型的能源价格政策。
铺垫能源税改
在能源税收政策上,征求意见稿也明确指出,根据实施国家能源战略和规划的需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和财力状况,国家将综合运用财税激励与约束政策促进能源合理开发利用。国家将建立中央财政和省级地方财政能源支出预算制度。具备条件的省级以下地方财政可以建立能源支出预算制度,因地制宜地安排本地能源支出预算资金。
国家将运用税收政策鼓励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支持能源清洁利用和发展替代能源,支持节能产品和节能设备的生产应用和技术推广,鼓励进口优质能源产品和能源开发利用必需的先进设备和技术。对限制出口和生产的能源产品、高耗能产品和能源技术,则依法实行有关税收限制政策。
此外,将建立和完善能源资源税费体系,保障国家作为能源资源所有者的应得收益,促进能源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能源资源税费收入按照兼顾中央与地方利益的原则合理分配。国家将扩大消费税在能源领域的适用范围,合理确定税率,调节和引导能源产品的消费,促进能源节约。
对于备受关注的能源发展专项资金,草案也表示,将设立节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农村能源等能源发展专项资金。
“今后,国家还会出台一系列关于能源资源税费改革政策。”韩晓平表示,以前的税法中虽然也有关于能源资源的相关规定,但能源领域有其特殊性,比如如何促进和支持节能减排,税法中对此就不可能有完备的规定。因此,此次《能源法》在这些方面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这为将来进行能源资源税费改革无疑做好了铺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