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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布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 自住房不用纳税

2007-12-1 10:1 文汇报 【 】【打印】【我要纠错

  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下列不同区域,分为六个纳税等级,内环线以内区域为一至三级;内环线以外外环线以内区域为二至四级;外环线以外区域为三至六级。一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30元;二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20元;三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12元;四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五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3元;六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1.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本市近日公布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相关规定。此次征税金额为每平方米年税额1.5元至30元不等,居民自住屋不用纳税。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本年内就要征收,纳税人应在2007年12月20日前,申报缴纳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规定,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本市下列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外环线以内的区域;长宁区、徐汇区和普陀区在外环线以外的区域;外环线以外区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的区域、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区域和经市政府批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工业园区等其他区域。

  规定显示,纳税人实际占有土地的使用权属于专有的,计税土地面积以房地产权证上记载的土地面积为准;无房地产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上未记载土地面积的,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土地面积为准。无法按照前款规定确定计税土地面积的,应当以实际测量的土地面积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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