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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申报期纳税人不依法申报负法律责任

2007-3-6 17:15  【 】【打印】【我要纠错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3个月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是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法定义务。如果申报期内纳税人不依法申报,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些责任包括: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可对纳税人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除追缴税款外,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此外,构成偷税的,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位人士指出,达到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应自觉履行自行纳税申报义务,不应存在侥幸心理。

  据介绍,税务机关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发现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利用税务机关已掌握的申报信息,筛选出同行业或者同一企业、同等条件的人员;通过与扣缴单位明细申报的信息,或与社会公共部门提供的信息进行比对,从而发现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通过税务机关对高收入行业、高收入人群的专项检查,发现未申报的纳税人;利用已掌握的行业收入等信息,进行纳税评估,从而发现应申报人员;通过检举人提供的检举线索进行分析检查发现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利用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掌握纳税人在境外的收入等涉税信息等。

  相关自行申报的说明可参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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