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先生是一家企业工程技术人员,他经常不定期地为朋友的公司进行技术指导,按次从朋友处取得收入。地税部门表示,像吴先生这样有兼职工作的人,兼职收入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介绍,兼职收入不能全部按某一税目缴纳个税,判断该收入是应该按“工资、薪金所得”还是按“劳务报酬”税目缴税,要视当时的情况而定。如果雇佣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离退休人员签订协议),且存在能证明当年度连续在本单位工作3个月以上的(含3个月)完整考勤记录,该兼职人员取得的兼职收入就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只满足一个或不满足条件的就按“劳务报酬”计税。像吴先生的情况应该按“劳务报酬”计税。
根据有关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扣减已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法定扣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法定允许的扣除标准是:每次收入减去营业税及附加后的余额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余额超过4000元的,定额扣除20%的费用。如果所得的兼职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则应并入当月在本职单位的取得工资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