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与政府是主人与公仆的关系,政府的征税,不该是居高临下的勒令,而应多一些解释、平等商讨的方式。中新社发唐志顺摄
两会期间,纳税问题再次成为焦点之一。新闻说,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3个月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是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法定义务。如果申报期内纳税人不依法申报,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读罢感到,强制性和居高临下居多,而解释、协商和平等缺乏。
公民为何要纳税?也许在很多人,尤其是权力机关的人眼中觉得不是问题,但是事实上却并非如此。纳税的本质是公民把自己的私有财产和个人收入的一部分拿出来,以契约的方式交给政府,而政府用纳税人的钱来服务于公众。从这个基本意义出发,目前我国的税收,在某些方面还缺少充分的法理解释。
纳税人要纳税必须首先承认其私有财产,并且得到法律的保护。目前中国人的私有财产能得到基本肯定的也就是工资收入这一部分,在这个意义上,让公民交税也许理由是充分的。但是,除了工资收入之外的其他私有财产呢?比如房产,按现有规定,公民现在所买的房并不是自己的私产,而只是买的70年使用权。可即便如此,也要纳税,包括契税、印花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已购公房要交每平方米15.6元的土地出让金等,为不是自己财产的东西纳税,于理无据。
其次,纳税是纳税人与政府之间的平等和协商关系,而非上下级的权力服从关系。这个概念,是世界各国几百年来民主宪政过程所获得的共识,也是对千百年来封建专制制度之下,税收就是皇帝要百姓和臣下纳贡的纠正。纳税的平等和协商关系,始于人类的第一个宪政国家英国,是由《大宪章》确立下来的宪政原则之一。根本原因之一在于,任何人的行动和权利都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尤其是政府的行动和征税权,应当受到必须的限制。如果没有限制,政府的征税就可能像过去的帝王一样想征多少税就征多少税,想什么时候征税就什么时候征税。
在民主宪政原则下,人民代表或议员可以代表人民与政府协商,对税种、税额和税率等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和议价,双方都没有单方面定价权。而且,既然公民交纳的税是让政府替公众服务和办事,公众和人民代表还可以就政府服务质量的优劣来议定纳税的税额,正如一个人请了保姆,需要根据保姆的工作表现和质量给予数量不等的报酬一样。
反观我们现在的税收申报制度,征税催收的成分居多了,而解释少了,透明度低了。仅以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而言,只说是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法定义务。但是,这个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规定,是权力机关单方面的规定,还是经由与纳税的主体──公民协商而成,是需要解释清楚的。同理,其他的税收也应当有更多的解释,平等、柔和的催讨。从另一层关系来看,由于公众纳税给政府,是让后者提供更好和更优质的服务,因而纳税人与政府是主人与公仆的关系。既如此,政府的征税,就不该是居高临下的勒令,而应多一些解释、平等商讨的方式。
截至3月1日,全国只有近40万年收入12万元以上者办理了自行纳税申报,而税务机关掌握的数字是,全国大约有2000多万高收入者。自愿申报人数少,恐怕不能简单用一句“缺少纳税意识”来概括,因为纳税是义务,同时更是权利。当纳税人并不知道自己享有何种权利时,他多半不愿心甘情愿尽义务。
在纳税问题上,需要调整纳税人与征税者的关系,多一些解释、协商和平等,而不是居高临下和威胁,诸如发布“税务总局称已掌握大多数高收入者信息”的风声。而且,政府官员不仅要主动公布财产,还要主动公布自己的纳税情况,起到带头作用。如此,纳税人才有可能自觉自愿纳税。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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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国家税务总局11月8日发布《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了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的五种情形,指出了纳税人“年所得”的定义,以及个税自行申报的方式等相关具体问题,为了方便广大纳税人更好地了解该办法,特制作此专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详细进入专题: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出台
知识点小贴士:
个人所得税需要自行纳税申报的五种情形: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编辑留言:
任何一个国家对纳税人形成的网,都存在漏洞,区别在于漏洞的大小,而我国现金交易很频繁,人们收入状况尤其难以查证,那么工资薪金外的收入就变的很难监控。,可以说漏洞是相当大的。要想在短时间内做到监控有力基本是不可能的,那么目前的工作是什么呢?那就是约束制度了,就是对于一些重点纳税人要加大审查力度,只要能找出一笔收入不确实,那么我们就可以公布他的不实申报记录,应该说这样的威慑力是比较大的。可能不申报的情况是比较少见的,除非是大家都不熟悉的人群,而对于比较熟悉的演员,房地产,金融,保险等的公认高收入行业,税务部门理所当然应该加强监督,重点抽查申报不实的人群,然后形成公布的制度,提高纳税人的违法成本。
笔者认为除了制度方面应该健全之外,对于我们税收理念的健全也应该是我们应该做的工作。比如,国外的理念是纳税人纳税来购买属于自己的公共服务,在观念上纳税人是处于主动的一方,而我国的情况是税收是强制性的,纳税人如果不遵守就将有什么后果,而制度的缺失使得后果不成为后果,那么仅有的约束也没有了,纳税人基本是处于被动的地位,没有形成纳税购买公共服务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