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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财经日报社论:资源税改革应与相关改革同步

2007-3-8 8:30 第一财经日报 【 】【打印】【我要纠错

  无论是国家发改委主任马凯昨天在记者会上关于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和要素价格的表态,还是国税局副局长王力就资源税等问题发表意见,都清晰地表明资源税制的调整与改革将全面推进。事实上,在财政部3月5日提交给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有关预算报告里,已经明确将出台实施新的资源税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对于资源税的开征始于1984年,其时只是对原油、天然气、煤炭、铁矿石征收,而其他矿产品暂缓征收资源税。1994年税制改革时,首次对矿产资源全面征收资源税。此后相当长一段时间里,这个税种的相关税率几乎没有较大的变化。近两年来,税务部门对石油、天然气等部分资源性产品的税率进行了调整,范围和规模都有所扩大,在2006年还开征了被戏称为“暴利税”的石油特别收益金。这些措施,拉开了资源税改革的帷幕。

  资源税改革一个重要的相关背景是资源产品价格的改革正在深入。正如马凯昨天回答美国《华尔街日报》记者提问时所说,经过近30年的改革,一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市场化程度已经非常高,现在进入了攻坚阶段,需要进一步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和要素价格。毫无疑问,财税政策是资源价格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之一,资源税和资源产品的价格息息相关。

  当然,资源税的调整有自己的理论依据和政策目标。尽管学界对提高资源税税率的作用还有不同意见,但主流的看法普遍认为,在资源性产品的价格过于便宜的条件下,通过调高税率,能够更真实地反映级差地租,有利于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开发,使得开发行为走向规范。同时,政府也能通过资源税改革筹集资金,并将这部分收入用于补充环境治理成本等。

  我们认同于上述改革资源税的逻辑起点,也对改革方向并无疑义,但是,对于上调税率是否就能一定达到目标,或者说,如何使得资源税改革能够更好地达致预定目标,实在还有进一步思考的必要。

  资源税的改革注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从财税部门一些主要官员近来的讲话中可以发现,改革的主导思路已经确定,资源税的计征方式,将由从量变为从价,按照销售收入来征收。这样的调整无疑有利于“节约资源”目标的实现,但由于该税种涉及到多种矿产资源以及能源产品,其测算体系相当庞杂,各种不同产品税率的确定也将十分不易——这还只是在技术环节。由于资源税调整将影响到资源产品价格,而后者有着很强的价格传导效应,牵一发而动全身,影响面非常之广。

  我们注意到,与近一两年能源行业的改革相伴随的,是终端产品的价格上涨。从一个角度来看,这是改革的必然结果——要想改变资源过于廉价使用的现状,价格杠杆是必须发挥作用的。但我们同时也发现,在现行的资源产品定价机制下,一些能源产业的主导者(当然也是垄断者)税负转嫁能力很强。

  2006年,财税部门曾经对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作过调整,尽管这次调整没有动大手笔,但还是被普遍关注。人们关心的是,资源税占油气企业生产成本并不大,垄断企业是否还有动力通过加强技术进步和管理来消化上升的税收成本,这是其一;其二,在油气产品需求有着较强刚性的条件下,现行的油气资源产品定价机制使企业有机会转嫁成本。如果资源税的调整并没达到原先的预定目标,税收成本却只是转化为普通消费者的负担,那么这样的税收改革难言成功。

  这意味着,针对节约资源以及遏制掠夺性资源开发这样的初衷而言,以资源税改革的“孤军作战”恐怕难以收到很好的效果。尤其在能源产品领域,情况或许会更为突出。如此说法,并非否定财税政策的变革于资源价格改革的重要意义,但我们也认为,在财税部门2007年努力推进资源税改革的同时,马凯主任所称处于“攻坚阶段”的其他改革任务必须同步推进。

  也就是说,包括石油、天然气、水等资源性产品价格的形成机制将要进一步实行改革;同时,必须放宽相关市场的准入资格,增加更多的竞争主体——这既是市场公平要义的体现,也是防止垄断部门转嫁税收成本的办法。而从政府的角度来说,则是必须厘清在资源面前的各种角色,并加强监管、规范资源税收的征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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