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称,将通过加强汇总(合并)申报认定管理,加强审核和备案事项管理,以及加强协调配合的方式规范和加强涉外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管理。这份通知从2006年度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执行。
这份“关于规范和加强涉外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营业机构的,可以由其选定其中的一个营业机构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
通知强调,涉外企业分支机构应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无形资产加速摊销等需审核、备案的涉税事项。
通知还指出,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或被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外国企业营业机构进行所得税税种登记时,应附送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确认单》或税务机关批准外国企业营业机构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审批文件的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不需分别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