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昨天上午表决通过,决定将物权法草案建议表决稿、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建议表决稿提请大会审议。
同时,会议经过表决,决定将关于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草案建议表决稿、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草案建议表决稿提请大会审议。
物权法草案:界定国有野生植物资源的范围
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说,法律委员会认为,物权法草案修改稿已经成熟;同时,经对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见逐条研究,对草案修改稿作了一些修改。
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九条规定:“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有的代表提出,野生植物资源的范围不清楚,能否规定一切野生植物资源都归国家所有,值得研究。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依照宪法规定,森林、草原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草原除外。不加区别地规定野生植物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是不确切的。据此将这一条修改为:“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物权法草案: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物权法草案修改稿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有的代表提出,这一条同其他类似条款相比较,需要补充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何时设立。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这一条中增加“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一句,修改为:“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企业所得税法草案:避免“抵免”出现歧义
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应减免的税额和允许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有的代表提出,这一条中规定的“抵免”是否包括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中规定的已在境外缴纳的税额的“抵免”,应予明确,避免产生歧义。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和财政部、税务总局研究认为,第二十二条中规定的“抵免”,是指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享受的抵免,不包括第二十三条中规定的已在境外缴纳的税额的抵免。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建议保障税源转出地的正当利益
关于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修改稿,杨景宇说,有些代表再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五十条第二款关于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应当汇总计算纳税的规定,会造成中西部地区税源转移,影响当地财政收入,建议修改为在税源发生地纳税,或者明确规定补偿办法。
杨景宇说,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反复研究认为:按照公司法律制度,子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在所在地纳税;分公司则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由总公司汇总计算纳税。草案上述规定是适宜的,建议不再改动。同时,对因此发生一些地区税源转移、影响当地财政收入的问题,必须高度重视、认真研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鉴于这个问题属于财政收入分配问题,宜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专门制定办法。
建议不再增加新的税收优惠项目
杨景宇说,有些代表建议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再增加一些税收优惠项目。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认为,这些代表建议增加的项目,有些已经包含在草案规定的税收优惠项目中,比如开发可再生能源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享受优惠,又如综合利用资源生产可再生能源产品可以按照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享受优惠;有些可以按照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国务院制定专项优惠政策。
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可以不再增加新的税收优惠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