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是我国首次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工作的截止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初步统计数据,截止4月2日申报结束,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人数达到160万人。这一数据,与有关财税专家此前预估的国家税务机关重点掌控的高收入人数约在600万至700万人之间有很大的差距。显而易见,绝大多数的高收入者并没有参与个人所得税的自行申报。
下一步税务部门会出什么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去年11月6日发布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方面,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另一方面,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也正是基于这样的规定,据有关媒体报道,一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开始锁定一些高收入者进行谈话,甚至有的城市已经将证券业列入重点监控行业,还有的城市在申报期未到时就已经到证券公司调查12万元收入申报个税情况。
把个税申报的目标锁定在证券业,以为股民都发了财似的,因而把股民作为个税申报锁定的对象,这无疑是一件令股民深为反感的事情。同时作为税务机关来说,这也是不明智,甚至是不理性的。
不错,在过去的一年里,股市行情确实是很火爆,一些投资者也确实是赚了钱,甚至足以让税务机关的领导干部与工作人员染上“红眼病”。但如果税务机关的同志如果因此而“盯上”了股民的话,那我们的税务同志就显得太愚昧无知了。正如时下的投资者教育所宣传的一样,股市是一个投资的场所,而不是一个发财的场所。如果我们的税务同志认定股民都发财了,那么,我们该不该认为税务的同志太不理性、太愚蠢了?!不错,2006年行情是火爆,是够威够力的了。但这样的行情,在中国股市十几年的历史上也就这么一次。并不是每一年的股市行情都这样火爆。实际上,在中国股市的历史上,也还有2001年下半年以来的大熊市,广大的投资者因此损失惨重,有的甚至还因此家破人亡。作为税务的同志来说,在把眼睛盯向股民的时候,是不是应该把自己那双并不明亮的甚至是蒙胧的眼睛睁得再大一些,把中国股市上的事情看得更全面一些?虽然不少投资者在2006年里赚了钱,但这一年投资者所赚的钱根本就难以弥补此前几年投资者的亏损,一些老股民,甚至就是在2006年这样的大牛市里依然还没有解套,他们仍然还亏损着呢!所以,如果我们税务机关的同志,眼里只看到赚钱的股民而看不到亏损的股民,只看到股市行情好的年份却看不到行情不好的年份,那么,我们税务机关的同志们的眼睛就太成问题了,完全就是畸型。
不仅如此,作为税务机关来说,如果是把眼睛盯在股民的身上的话,那也太不识时务了,是瞎子点灯白费蜡。因为一个明显的事实是,按照现在的税收政策,股票投资所得是不交所得税的。所以,就算税务机关的闲人多,有事无事地把股民“请”去谈话,但那也只是填填表格而已,实际上是不可能有税收所得的。并且,从法律上来说,股民炒股票的钱是其家庭的共同财产,作为税务机关的同志来说,却硬要把这股票投资所得算在股民一人的身上,这是不是一种践踏国家法律的行为?而且就是从税务机关捞好处的角度来看,把目光盯着股民也是不划算的。因为股民不申报个税,并不存在影响税收收入的问题,因此,即便是税务机关想罚款,那最多也就是1万元的上限。而如果要是其他的高收入者,那么多罚个几万元钱并不存在任何问题。
并且,就是着眼于未来,也不应该把目光盯在股民的身上。有一种观点认为,让股民填报个人所得,这是对股民收入的一种摸底,以便哪一天推出资本利得税时,就可以掌握税源情况了。这实在是一种刻舟求剑的愚蠢之举。股市的行情是千变万化的。股民2006年能赚12万元,这并不表明他2007年也能赚12万元,更不表明他2008年可以稳步上涨赚15万、20万,实际上,到2009年他亏20万都是很正常的。因此这样的摸底何用之有?而且,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资本利得税,这至少在最近几年是不可能的事情。因为一旦真的开征资本利得税,那么股市因此出现崩盘也是很有可能的。那就别说投资者有什么“所得”了,届时,不仅税务部门收不到所得税,就连印花税也要大幅减少了,上市公司的融资甚至都会出现问题。笔者相信这种杀鸡也取不到卵的事情,作为管理层来说如果明智的话,是不可能做得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