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新闻:财会资讯财经资讯财税资讯审计资讯考试动态: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各地动态: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天津江西安徽福建广东广西辽宁吉林山东内蒙古山西更多

首页>会计资讯>财税资讯> 正文

法院首次判决“征收综合房地产税属正当行为”

2007-6-9 10:46 东亚日报 【 】【打印】【我要纠错

  法院第一次判决称,征收综合地产税属正当行为。去年12月,法院曾驳回过针对综合房地产税提出的违宪法律审判推荐申请,但在原来的诉讼中承认征收综合房地产税的正当性,这还是第一次。

  8日,首尔行政法院行政4部(部长审判官 闵中基)在全綎九律师针对首尔驿三税务署提出的诉讼中判决全綎九败诉。全綎九在诉讼中要求称:“应取消征收111.375万韩元综合房地产税的处理决定。”法庭没有接受全綎九提出的违宪法律审判推荐申请。

  法庭主要强调了土地和住宅的“公共性”。法庭在判决书中表示:“面向高额房地产征收的综合房地产税和同样价格的储蓄或股票等其他财产权相比,确实存在差别。由于土地和住宅的价格上涨和投机现象非常严重,国民的依赖度也较高,所以只将房地产视为限制对象,但并不能因此称之为违反平等原则的行为。”

  法庭特别解释说:“从社会机能和国民经济的角度看,比起其他财产权具有的性质,土地和住宅则要求更强烈地反映出共同体的利益。”

  全綎九主张说:“综合房地产税是对尚未实现的利益征收的不正当的赋税。”法庭对此表示:“综合房地产税并不像财产税、拥有税那样,随着价格的起伏而变化。综合房地产税和价格变动情况无关,只对超过一定价格标准的部分征收税金,因此不是针对尚未实现的利益征收的税金。”

  对于“综合房地产税是有关财产税的‘双重课税’”的主张,法庭解释说:“综合房地产税是为提高税负的平衡性并稳定房地产价格而征收的国税,在税种、立法目的和课税对象等方面都和地方税财产税不同,因此不能说是双重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