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28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烟叶税正式替代原有的烟叶农业特产税登上历史舞台。
整整一年时间过去了,作为我国现行的第二十三个税种,烟叶税在这一年中的征管情况如何?烟叶税政策对烟农、烟草收购商乃至整个烟草业又产生了哪些影响呢?
据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的数据显示,烟叶税开征一年来,全国累计实现烟叶税收入47.97亿元,其中2006年全国实际征收入库烟叶税44.52亿元,今年1月~4月全国共征收烟叶税3.45亿元。一年来各级财税部门以及相关单位立足于稳定烟叶生产,保持烟草行业正常发展,全面贯彻执行烟叶税暂行条例的各项规定,目前已实现了从原烟叶农业特产税到烟叶税的平稳过渡。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认为,制定实施烟叶税暂行条例,是落实中央取消农业税的工作部署,替代原烟叶农业特产税的一项重要措施。《农业税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于2006年1月1日和2月17日相继废止。但为保证产烟地区地方财政收入、稳定烟叶生产,国务院在作出废止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决定后不久,颁布实施了《烟叶税暂行条例》,条例的颁布实施为继续对烟叶收购征税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保持了烟叶产品税收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有关人士介绍,目前全国基本上实现了对烟叶税收入的应收尽收。2006年全国烟叶收购金额为198.91亿元,按照条例规定的税率和收购金额统一加计10%的价外补贴计算,应征烟叶税43.76亿元;而2006年全国实际征收入库烟叶税(包括条例出台前征收烟叶农业特产税)44.52亿元,略高于应征税额。今年前4个月,全国共征收烟叶税3.45亿元。
随着下半年烟叶收获和收购旺季的到来,全国烟叶税收入将较上半年有大幅度的增长。
在税收收入稳中有升的同时,烟叶税政策对烟草行业又产生了哪些影响呢?新烟叶税刚刚开征的时候,曾有人担心新的税收政策可能会增加种植烟草的烟农负担,还有不少人担心,烟叶产区的地方财政特别是县乡财政收入有可能因为烟叶税政策受到较大影响,地方财政的减收进而会影响烟叶产区县乡经济和公共事业的发展,影响当地农民增收和“三农”政策的落实。
然而一年时间过去了,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人士告诉记者,从烟叶税政策执行一年以来的实际情况看,这项税收政策的出台,并没有增加烟农负担。烟叶税实行20%的比例税率,这一税率和原烟叶农业特产税的税率相同,而且全国执行统一税率,不存在地区差异,有利于各地公平竞争,有利于烟叶种植的统一规划和烟叶市场及收购价格的规范管理。此外,烟叶税纳税人是烟叶收购环节的烟草公司,纳税环节、计税依据等都与原烟叶农业特产税规定相同,因此,开征烟叶税并没有增加烟农的负担。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烟叶税收全部划归县乡财政,因此烟叶税政策的出台和实施也没有对烟叶产区的地方财政收入产生大的影响。以烟草大省云南为例,2005年全省入库烟叶农业特产税收入17.1亿元,而在开征烟叶税的2006年,全省共入库烟叶税收入17.8亿元。烟叶税收入的稳定增长从最大程度上保障了地方财政收入,较好地维护了地方政府扶持烟叶种植的积极性。
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人士表示,我国烟叶产区多数集中在西部和边远地区,农业基础比较薄弱,经济结构和财政收入来源比较单一,继续对烟叶征税,有利于当地财政收入的稳定,有利于烟叶产区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和各项公共事业的发展,烟农的生存环境能得到改善,发展空间扩大,自身利益得到维护。
据了解,到“十一五”期末,全国年种植烟叶面积将保持在1500万亩左右,其中烤烟年均亩产将达到130公斤以上,计划总收购量将达到4000万担左右,年均出口量在300万担左右,工商库存维持在6000万担左右,卷烟产量也将保持在4000万箱的水平。开征烟叶税后,由于新政策较好地维护了地方政府扶持烟叶种植的积极性,保证了烟叶种植面积和烟叶供应,这将为我国烟草行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提供稳定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