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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入境旅客携带和邮递家纺用品征收20%的进口税

2007-6-21 13:39 中国纺织经济信息网 【 】【打印】【我要纠错

  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根据国务院2006年批准的《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75号),海关总署重新修订了《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及《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其中纺织原材料及其制成品都要征收20%的税。具体包括以下物品:

  纺织原材料:包括棉、麻、毛、真丝、人造丝及其他材料制线、丝、纱、绳,棉、麻、毛、真丝、人造纤维、合成纤维纺织品和针织品等;

  布:包括棉、麻、毛、真丝、人造丝及其他材料制的布;

  衣着:包括外衣裤、内衣裤、衬衫、T恤衫等;

  床上用品:包括毛毯、被子、床罩等;

  其他:包括棉、麻、毛、真丝制品,头巾、围巾、领带、帽子、手套、袜子、手帕、毛巾、浴巾、桌布、窗帘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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