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的《关于明确硫磺适用税率的通知》明确,鉴于目前我国进口和自行生产的硫磺中均是经加工制得的硫磺,因此,执行中硫磺的适用税率为17%。
税务总局称,这项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通知发布之前的纳税事项,不再调整。通知发布的落款时间为2007年6月7日。
据悉,硫磺包括天然硫磺和经加工制得的硫磺。天然硫磺是指从天然硫磺矿中开采得到的硫磺,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中规定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经加工制得的硫磺是指从天然气、原油等含硫物中经脱硫等工艺加工制得,不属于非金属矿采选产品,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另外,税务总局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产品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不包括以沥青等其他材料制成的混凝土。对于沥青混凝土等其他商品混凝土,应统一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这一规定从通知发布之日即6月3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