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了解到,新的《黑龙江省车船税实施办法》从2007纳税年度起开始实施。取代原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两税合一开征车船税。税额幅度进行了调整,车辆的税额低限维持不变,高限提高了1倍左右;船舶的低税额每净吨增加1.8元,最高税额每净吨增加1元,且对捕捞和养殖渔船给予免税优惠。车船税的征收不会给纳税人增加太多税收负担。日前,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做了详解。
明确界定纳税人
车船税是对规定的车辆和船舶征收的一种税,并不是新税种。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车船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车辆、船舶均应当缴纳车船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车船税。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取消国家机关车船免税规定
据介绍,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船可以享受减免税政策。一是对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免征车船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电动自行车作为非机动车管理,属于车船税的免税范围。二是对拖拉机、捕捞和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三是对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和警用车船免征车船税。四是考虑到政策的延续性,对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免征车船税。五是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免征车船税。六是在2010年底以前,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经市(地)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暂缓征收车船税。
车船税条例取消了原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车船的免税规定。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
我省的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申报缴纳期限:车辆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船舶为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对于逾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2007年度我省应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应按实施办法中的具体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2007年度车船税。对于在《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征收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知》下发前,已按原车船使用税税额标准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持前次缴税凭证,到原缴纳地补缴2007年度所欠差额,不加收滞纳金。
按照《办法》规定机动车辆车船税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从2008年1月1日起,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
知识点小贴士:
什么是车船税? 车船税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征收的一个税种。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二)拖拉机;(三)捕捞、养殖渔船;(四)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五)警用车船;(六)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七)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什么是车船使用税? 使用税是对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或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和领海口岸的船舶,按照其种类(如机动车船、非机动车船,载人汽车、载货汽车等)、吨位和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使用行为税。
建国以来,政务院于1951年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规定对车船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1973年简化税制后,把对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征收的这种税并入了工商税,对个人和外侨以及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车船则继续征收。1984年国有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时,确定对企业恢复征收这个税,同时考虑到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税名不太确切,故定名为车船使用税。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征收车船使用税,有利于运用税收杠杆促进加强对车船的管理和使用,减少盲目购置车船;有利于调节收入;有利于为建立地方税体制,实行按税种划分中央财政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分级财政管理体制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