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1日起,陕西省把按期纳税的个体营业税起征点统一调整为5000元。据地税部门测算,调整后将惠及全省42013户个体经营者,80%以上缴纳营业税的个体工商户将增加可支配收入,年户均免征营业税及附加2258.28元,与此相关的广大从业人员和家庭也将直接受益。(8月29日《陕西日报》)
个体工商户营业税起征点的调整,体现了陕西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政策导向。但笔者认为,个体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还是较低。
当前,个体户经营的价格都较为透明,一般来讲平均利润只有5%左右(据8月28日《中国财经报》)。对于下岗再就业、进城经商农民、小本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来讲,普遍存在经营利润低,成本费用大等实际问题。虽然,陕西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统一调整为5000元,但个体户并不都是高收入。特别是,一些小本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扣除税收、成本、损耗后,实际收入很低。
考察一些发达国家这方面的课税规定会发现,他们的课税制度有着相当高的精准度,既不会让高收入者漏税,也能避免“误伤”低收入者,充分照顾到实际收入者的家庭就业人数,供养人数等情况加以减免,纳税时还会扣减需要赡养的老人、孩子的生活费。(引自《信息时报》)所以笔者认为,对个体工商户征收营业税也应从课税的精准度出发,在征收营业税中应注意体恤低收入者。试想,一个个体工商户如果家中有病人、或还要供养两个以上的家庭成员——这种现象较普遍,即使月利润达到3000元,但各项开支后也不会让他手中有闲钱。
只有在制度保护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基础上,课税制度才会起到实现社会公平、调节贫富差距的积极作用。因此,笔者的观点很明确,像个体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5000元固然很好,但考虑到物价的上涨、生活费的提高等各种因素,以及个体工商户还要缴纳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承担房租;个人要缴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使用的是商业水、电等等现实情况,笔者建议,对个体工商户营业税起征点应适当再提高一些。只有因地制宜对课税制度加以细化,真正体现高收入多纳税,低收入少纳税或不纳税的征收原则,才会体现课税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