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种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10年;
■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我省制定出台了《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四川省办法”),从8月1日起正式执行。昨(9)日,省地税局相关负责人对该“办法”进行了解读。
据介绍,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两次缴纳(当年5月一次、11月一次)。“四川省办法”公布之际,2007年第一个征期已过。因此,在第二个征期内,纳税人除按新税额标准缴纳当期税款外,还应对第一个征期应征税额进行补缴。新征用的耕地将从批准征用之日起届满一年,按适用税额标准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从批准征用的次月起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变化一:税额大幅提高
“四川省办法”将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划分为五个级次。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调整为:大城市6元—30元,中等城市为4.5元—24元,小城市为3元—18元,县城为1.5元—12元,建制镇、工矿区及甘、阿、凉州和其他少数民族自治县为0.6元—8元。
解读:考虑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负水平应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土地市场发育程度相适应,条例仍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上述税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属地方税收体系中的一个小税种,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2006年也只占全省税收收入的1.55%,收入为64,536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规模小而作用却不可小视,是我国目前在土地保有环节征收的惟一税种,因此在国务院制定的“调整相关税收政策加大对建设用地的税收调节力度,抑制建设用地的过度扩张”的战略中占有重要地位。
变化二:个人住房出租征土地税
修订后的《条例》增加了一款:即“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按此规定,个人使用土地(包含住房用地)是应该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
解读:1988年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以来,我省对此作了规定:“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在新规定尚未出台之前,对个人住房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仍按原规定执行。但如果个人住房用于出租等营业性使用,将征收土地使用税。
变化三:外商投资也要纳税
新《条例》把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也确定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读: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使用土地是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其使用土地缴纳费用有两种情形:一是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缴纳场地使用费;通过缴纳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连场地使用费也不用缴纳。不少地方政府为了吸引投资,往往在外资企业使用土地方面给予优惠,场地使用费的征收并没有严格执行,而内资企业使用土地,既要缴纳土地出让金,又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负明显不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统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后,以前缴纳场地使用费的改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并没有额外增加企业负担;而以前不缴纳场地使用费的,虽增加了纳税义务,但却体现了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