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新闻:财会资讯财经资讯财税资讯审计资讯考试动态: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各地动态: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天津江西安徽福建广东广西辽宁吉林山东内蒙古山西更多

首页>会计资讯>财税资讯> 正文

利息税下调 存款利息如何计税

2007-8-5 9:9 厦门晚报 【 】【打印】【我要纠错

  日前,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决定》,自8月15日起,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由现行的20%调减为5%。这个即将出台的政策对老百姓的生活有多大影响?记者就这一话题采访了厦门市国税局所得税处工作人员。

  一、利息税减征后,以前存入银行的储蓄存款的利息所得如何计税?

  按照修订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2007年8月15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按政策调整前和调整后分时段计算,并按照不同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有一个市民从报纸上看到有关利息税调整的报道,马上想到他投资的三年期企业债券——这是否也要分段计收利息税?

  这位市民可能是混淆了利息税的概念,他所提的是企业债券利息,我们这次调整的是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法从1994年1月1日公布实施以后,企业债券利息所得一直都要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不存在分段计算的问题。如果市民购买国债,根据规定则是免征利息税的。

  三、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规定的税率如与调整后的实际税率不一样,该如何征税?

  按照国际惯例,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的税率通常要低于法定税率,如果协定中的税率高于国内实际税率,应根据国民待遇原则,也适用国内实际税率。由于我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法定税率由20%调减为5%,原来享受15%、10%、7.5%协定税率的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储蓄机构的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应按照5%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链接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是个人所得税的税目之一,公众一般将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直观地称为“利息税”。该项税收主要指对个人从中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的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不包括符合规定条件免税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等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原税率为20%。美国、瑞典、瑞士、澳大利亚、韩国等国家都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作为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

  1999年11月以前,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在我国属于个人所得税免税项目。1999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决定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开征时间,并制定征收办法。据此,国务院于1999年9月发布了《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自1999年11月1日起开始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利息税。

  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修改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相关热词: 利息税 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