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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税减征:千呼万唤始出来

2007-8-14 11:30  【 】【打印】【我要纠错

  国家统计局昨日公布了7月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继6月超过4%之后,7月CPI同比增幅达5.6%,创出十年新高。该数据远远高于银行一年期税后2.664%(利息税20%)的存款利率,我国储蓄存款的负利率程度日益加剧。持续的负利率现象显然不利于我国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从8月15日起,我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由20%调减为5%。这虽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储蓄存款负利率的状态,但至少将大大缓解储蓄存款负利率的程度。那么,利息税税率是否会调减至0?利息税的调整又会给普通市民的理财生活带来怎样的影响?

  8年来首次调整

  在分析利息税调整会产生何种影响之前,有必要先追本溯源,了解何谓利息税。利息税的全称是“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它主要是针对个人在中国境内存储人民币、外币的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整个税制体系中,利息税的设定和执行可谓几经起伏,一波三折。1950年,我国政府曾颁布《利息所得税条例》,首次开始征收存款利息所得税。然而到了1959年,随着以低工资为特征的八级工资制的推行,普通市民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被大大缩小,国家遂于当年停征了存款利息所得税。之后,随着经济的稳步发展,政府开始重新逐步完善国内的税制体系,于1980年和1993年先后颁布、修订了个人所得税法,并把利息所得正式纳入征税项目。鉴于当时居民的收入偏低和储蓄水平不高的现实,又都对利息所得附加了免税规定。

  随着时间的推移,到上世纪90年代末期,国内经济发展出现了通货紧缩的现象。为了将老百姓的存款从银行体系释放出来,继而拉动内需,政府决定恢复对存款利息所得征税。1999年8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取消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税的规定,并明确了开征时间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于是,自1999年11月1日起,全国便正式开始统一征收利息税,并规定开征税率为20%。从那时起,20%的利息税便一直延续至今。

  今年7月20日,国务院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自2007年8月15日起,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由现行的20%调减为5%。有经济学家分析,这象征着政府对市场发出一个明显的信号,国家的宏观调控措施将进一步控制经济增长由偏快转为过热,由原来的防止通货紧缩转变为遏制通货膨胀。

  据了解,目前世界上有多个国家对居民储蓄征收利息税。德国的储蓄利息税税率为30%,主要针对高收入人群。如果单身者个人存款利息低于6100马克、已婚者低于1.22万马克,就可在存款时填写一张表格,由银行代为申请免征利息税;瑞士的利息税税率为35%,而且对在瑞士居住的外国人的银行存款也同样征缴;韩国的存款利息被算作总收入的一部分,按总收入纳税。银行每3个月计付一次利息,同时代为扣税;菲律宾的利息税税率为20%,在菲律宾的外国人或机构(非赢利机构除外)也照此缴纳;澳大利亚的存款利息计入总收入,一并缴纳所得税。所得税按总收入分不同档次,税率由20%-47%不等;日本的利息税税率为15%。

  另外像瑞典和美国等国,虽然没有正式的利息税,但会征收个人资产的资本所得税。瑞典凡是通过资本和固定资产获得的收入,都要缴纳资本所得税,该税率为30%。资本所得包括存款利息、股息、债息及房租等收入。但政府为了鼓励消费,会为那些申请了消费贷款的人提供30%的贷款利息补贴。

  美国规定,无论是工资、存款利息、稿费还是炒股获利,都要缴税。纳税局会统计个人的实际收入,在固定的时间寄出账单,居民的总收入在哪一档,就按哪一档的税率纳税。以1994年为例,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共分为五个等级,各个所得税等级的边际税分别是15%、28%、31%、36%及39.6%。按照最穷、次穷、中等、次富、最富5档标准划分,各档税负占家庭所得的比重(有效税率)分别是-3.2%(即低收入的家庭不仅不要纳税,反之可以得到政府一些补助及退税)、2.8%、6.2%、8.7%、15.5%。

  经济学家激辩利息税

  从总体上来说,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8年来,利息税在鼓励消费和投资、合理调节个人收入、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确实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近年来国内经济学家关于取消利息税的呼声却始终不绝于耳。归根结底,这主要是因为国内的经济发展形势发生了本质的转变。

  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政府曾先后数次修订《个人所得税法》,但对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存款所得利息税却显得犹豫不决。因为当时中国内地的居民存款余额还比较小,贸然征收利息税将对居民资产造成损害,于是,政府多次在修订案中规定免征利息税。然而,1997年席卷亚洲的金融危机,却使我国的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的改变,通货紧缩渐渐成了国内经济发展的主要特征。为调控经济,中国人民银行从1996年5月1日起,连续7次降低人民币存、贷款利率,但居民储蓄存款余额持续增长的现象依然无法缓解。到1999年6月底时,国内城乡储蓄存款的余额已达59174亿元,银行存贷差达10000多亿元。

  为了解决紧缩难题,大力发展国内经济,国家重新开始考虑恢复征收利息税。政府希望通过此举“一箭三雕”,一是抑制储蓄促进消费;二是促进居民储蓄流向投资领域;三是通过对高收入者征收利息税,能缩小城乡差距、贫富差距。在这样的全局考虑下,利息税的征收便“一锤定音”。

  然而,利息税的实施过程却并非一帆风顺。在实施后没几年,便有一些经济学家提出要求废止利息税,这种观点的基本理由就是,利息税造成了“负利率”以及“一刀切”的征收办法不合理。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主任史建平就曾表示,利息税必须取消,因为利息税加剧了负利率。所谓负利率,即CPI快速攀升,导致银行存款利率实际为负。比较国家统计局发布的5月、6月CPI数据,可以清楚地看到,“负利率现象”已愈演愈烈。6月CPI同比上涨4.4%,而当时一年期名义存款利率为3.06%,扣除20%的利息税后为2.448%,计算下来,实际利率是-1.952%;而5月的实际利率是-0.952%。史建平指出,负利率已经是对储户的一种无形税收,而征收利息税无疑又加重了储户的税收负担,或者说使负利率的缺口更大。这种状况将造成两种后果:一方面,降低储户的消费能力,最终影响消费,对经济发展不利;另一方面,储蓄存款是银行主要的资金来源,严重的负利率可能会导致储蓄滑坡,给银行带来流动性风险,最终影响到金融和经济的稳定。

  除了为人诟病的负利率,“一视同仁”的征税办法也让经济学家感到担忧。有专家指出,国内实行的利息税既没有采用世界各国通行的所得税收优惠原则,也没有采取累进税率的规则。这样,利息税的主要征收对象变成了我国中低收入者,完全脱离了其调节贫富差距和促进社会公平的初衷。

  按照经典经济学理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一个前提就是纳税人的收入是能够提高其支付能力的。当前,我国对利息征税实行的比例税率,是不同收入者一律按20%的税率进行纳税。相比之下,高收入者、低收入者的纳税额与其负担能力是不匹配的,尤其是低收入者要全面纳税显然是不合理的。利息税的主要来源是定期储蓄存款的利息收入,而定期储蓄的基本群体是中低收入者。在中国,没钱的人在存钱,有钱的人不一定存钱,现在这种“一刀切”的税率,显然对低收入者不公平。

  除了这两方面的缺陷,如今的利息税还遇上了另一个让人头疼的“劲敌”———通货膨胀。按照西方的税制,税基是随着通货膨胀不断进行调整的,而我国税基基本上是固定的,没有反映物价的变动情况。

  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中国上半年CPI同比上涨3.2%,涨幅比上年同期上升1.9个百分点,其中6月份CPI同比上涨4.4%,环比上涨0.4%。分类别看,食品价格同比上涨7.6%。在投资大幅度增长、通货膨胀压力加大的情况下,一直被视为促进投资和消费的利息税已处于“风雨飘摇”中。

  5%的用意

  7月20日,国务院宣布调整利息税,将税率从现行的20%下调到5%。应该说,这项调整措施在许多人的意料之中。然而,让大家感到意外的是———下调的幅度。事前,针对利息税基本上有两种意见,一是直接取消,二是砍掉一半。现在,政府留下了5%的“小尾巴”,不少经济学家认为这颇有深意。

  国资委研究中心宏观战略研究部部长赵晓认为,按照当前的经济运行情况,利息税应该完全取消。但是,利息税作为一个现行税种,在我国已运行了多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数据,近年来,我国每年的利息税收入近400亿元。尽管这笔税收在国家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不大,但利息税已经成为其中一项稳定增长的收入来源,这是不争的事实。即便下调到5%,每年还是有近100亿元的税收收入,让政府完全取消这个税种并不现实。如果通货膨胀继续恶化,政府可能会采用调减利息税税率至0、保留利息税税种的做法。

  中国社科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副所长高培勇指出,调整利息税对所有人都是利好消息。这么多年来,利息税一直征征停停、反反复复,之所以引起这么多的争议,主要是因为它与老百姓息息相关,是普通市民最能切身感受到的一种税。其他一些税,比如增值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普通市民可能难以计算清楚。但对于利息税,大家看得十分清楚,它的增减所产生的影响也十分直接。

  至于是否取消利息税,高培勇认为,要分析其他税种减扣的比较效应。他指出,从存款账户数讲,调减利息税税率有利于维护中低收入者的利益;从存款规模讲,则有益于那些高收入者。自从1999年恢复征收利息税,其收入就被定向用于对中低收入者的生活补贴和中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所以,完全废除利息税并不可取。政府留下5%的做法,也是出于兼顾宏观调控和为老百姓提供较好的公共服务之间的平衡。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骆玉鼎教授则认为,取消利息税种并不可取。利息税是个人所得税的一种,当前列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项目一共有11个: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等。有所得就应该照章纳税,这是国际通例,也是现代经济社会最起码的公民意识。同时,调整税率本身也是有成本的,如果取消了这个税种,一旦经济形势转变,政府将无法从容调控。

  对于此次国务院下调15%利息税,骆玉鼎表示,政府的宏观政策微调比一次性完全取消效果要好。像这样一次降15%,再来一次就可降5%,多频率的政策调整会起到“合力”的作用。同时他也指出,当时的调控是“两率齐动”,不能不考虑对市场的冲击,出于保护市场的想法,需要留下5%的利息税,至于市场的轻微反应则是政策出台之前所无法预料的。他同样认为,5%虽小,但所带来的税收并不是小数目。目前政府手里可用的宏观调控工具已经不多了,留下这5%的利息税,在一些重要时刻也可以发挥作用。

  寿险、国债收益亟待调整

  8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利息税计算的最新方法。根据规定,税率调整后储蓄存款的利息所得按政策调整前和调整后分时段计算,并按照不同的税率计征利息税。

  据悉,2007年8月14日前(含当日)存入银行的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免征利息税;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间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在2007年8月15日后(含当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税率征收利息税。而2007年8月15日后(含当日)存入银行的储蓄存款孳生的利息所得,则按照5%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规定还指出,对于外籍人员的储蓄存款,属于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间的利息所得,按照我国与该外籍人员的母国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的税率征收利息税;属于2007年8月15日后(含当日)的利息所得,根据国民待遇原则,我国与该外籍人员的母国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的税率高于此次调减后的税率的,应适用5%的税率征收利息税。

  光大银行上海分行首席理财师徐欣认为,利息税的调整不会改变目前居民业已形成的投资方式。他表示,许多居民都拿自己的定期存款申购了银行的理财产品,这些理财产品从技术上已经“剔除”了利息税,所以,利息税下调对这部分居民来说完全没有影响。

  政府调整利息税的主要意图是希望居民增加定期存款,利息税的下调或会对定存产生比较明显的影响。但是,现在证券市场这么火热,银行里5年以上的定期存款几乎看不到,所以,调整利息税并不会带来显著的储蓄回流现象。可能会有一部分客户的资金回流,但数目绝对不会多。

  徐欣指出,受利息税调整冲击最大的应该是保险和国债。保险之前一直以税后收益为卖点,收益参照息后标准。目前寿险产品预定利率上限是2.5%。8月15日利息税调整后,一年期存款税后年利率就超过该上限,一些保险公司的固定利率型寿险产品将会出现“负利率”。除非保险公司作出调整,将寿险产品的收益率上提,否则,可能会有不少客户选择退保。另外,国债也面临同样的困境。此前,每期凭证式国债的年利率跟同期定期存款年利率持平。凭证式国债之所以受到中老年人的青睐,是因为它不用缴20%的利息税,老百姓觉得有利可图。现在利息税降下来,那么,国债收益率的比较优势就体现不出来了,老百姓购买国债的热情也会降低。

  建行上海分行理财师蒋敏表示,在高端理财范围内,至今没有听到有客户咨询利息税调整带来的影响。她认为,利息税调整没有对高端理财产生触动。许多高端客户早已通过银行的理财中心确定了自己的理财方案,其中完全没有涉及利息税的部分。对他们来说,通过其他理财方式已经可以不用考虑利息税调整的影响了。

  记者这两天在一些银行看到,银行大厅里已经贴上了关于利息税调整的相关计算方式,也有工作人员对市民进行讲解。前来查看、咨询的绝大多数是中、老年客户,他们表示自己只是来问问,想了解利息税调整后收益到底能增加多少。而更多的客户则是聚集在理财柜台旁,咨询关于如何申购基金和其他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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