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政府同意,市地税局昨天出台了7条税收政策,以尽快帮助灾民和企业恢复生产和重建,减少特大洪灾造成的损失。
按这七条减免政策,企业因洪灾受损严重的,按程序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本年度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因灾遭受重大损失的,恢复生产经营期间纳税有困难的,按程序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此外,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非营利公益社团、基金会、国家机关(指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向我市洪灾灾区提供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时税前全额扣除。
企业、事业单位因洪灾遭受财产损失的,按程序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单位和个人承建因洪灾毁损的房屋、道路、农田水利、城镇供水、供电、供气、通讯、广播等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程(扩建、改建及变更原用途的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建筑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因洪灾遭受重大损失,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对当年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25%。涉外企业的城市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比照执行。
因遭受洪灾停产的纳税人,在恢复生产经营期间纳税有困难的,可办理延期缴纳税款。这些规定的执行期限为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