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明年1月起实施的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低税率优惠,但国家税务总局官员透露,目前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评定标准细则仍在酝酿之中。
昨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杨元伟在“第二届广州跨国公司论坛”上透露,相对于以前,新税法所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评定标准将有所提高,具体提高到什么程度,目前具体细则仍在商讨之中。“
杨元伟表示,新老税法在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定义上将发生较大改变。在评定范围上,原来的高新技术企业基本上局限在加工业和制造业,而新高新技术企业则拓展至服务业;在评定条件上,新税法提出了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作为定义高新技术企业的一个重要标准;同时,高新技术产品和技术的研发费用占企业当年收入的比重也有望成为衡量标准。
为配合建立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需要,新税法对高新技术企业的鼓励目标也将由原来的注重技术应用,转变为技术创建。
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将统一为25%,而在此之前,外资企业所得税率仅为15%,合资仅为17%。但杨元伟强调,这种变化并不意味着对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取消,而仅仅是在原有基础上的调整和完善。
除高新技术产业之外,新税法在节能环保、风险投资、基础设施等方面仍提供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但这些优惠政策已经从原来的直接减免变为间接鼓励,从区域性优惠改为行业性优惠,从鼓励支柱性产业转向主导性产业。
杨元伟认为,外资企业要想在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下继续保持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就应该在经营战略上与中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容和方式结合起来,而不是仅仅把中国作为其全球经营战略中的一个制造基地。
此外,商务部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王子先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也表示,除税收政策调整之外,国家在加工贸易、土地、劳动用工以及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变化,也都要求外资企业尤其是跨国企业在华经营战略必须进行积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