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宪报今日(二十八日)刊载一项法律公告: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已授权将储税券所应付利息的利率调整。由二○○七年十月二日开始,新的年率将从现时的2.6333%更改至2.6167%.
据香港特区政府网站消息,储税券的利息按月计算,根据新的利率,每月每100元可赚得利息0.2180元。利息是由购买当日至使用该券缴税的日期止,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亦可按比例赚取利息。
储税券用作缴付税项,才可计算利息。如将储税券的本金值归还予其持有人,则不会支付利息。储税券利率会跟随市场利率走势而定时作出调整。现时该利率是参照三间发钞银行十万元以下六个月定期存款的平均利率,每月作出修订。
新利率将适用于所有在二○○七年十月二日或该日以后购买的储税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