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一市民因7.21元利息税而较真数月,终将该市国税局告上法庭。日前,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这起“诉税务机关履行职责案”。据了解,这是全国首例“利息税”纠纷案。
据原告张女士称,2007年9月27日,她在该市中国银行取其存款时,银行向其出具了一张“代扣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利息结付单”,载明扣利息税7.21元,但未加盖印章。为此,她认为依据《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等法规,为防止日后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或追征税款,她的这张“利息单”必须加盖印章,使之成为“合法、真实、完整的完税凭证”得以保存。因而,她分别向该市两级国家税务局提出要求、行政复议,要求加盖印章。该市国税局认为“利息结付单上是否加盖银行的日戳公章不属于”国税局的法定监督职责,故决定“不予受理”。
2007年底,张女士以该市国税局违反《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为由,将其告上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