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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有义务为个税申报人保守商业秘密

2008-1-15 8:31 国知网 【 】【打印】【我要纠错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的通知》(简称为《通知》)。《通知》指出,税务机关有义务为纳税人的商业秘密保密。

  《通知》明确指出,需要保密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是指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自行纳税申报时报送的各种申报资料上的有关信息。要完善措施,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工作。包括:记载与自行纳税申报个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有关信息的申报资料、管理台帐、统计报表等各种内部资料。

  《通知》要求做好年所得12 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宣传中的保密工作。宣传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正面典型时,须预先告知当事人,征得当事人同意,并注意保护好其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曝光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反面典型案例时,应遵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56号)有关规定,注意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需要为纳税人保密的信息,是指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时报送的各种申报资料中涉及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方面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纳税人的一些基本信息,包括纳税人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境内有效联系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任职(受雇)单位及其税务代码;二是纳税人的收入和纳税信息,包括纳税人如实申报的境内外收入项目及年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已扣(缴)税额、抵扣税额、减免税额、应补税额、应退税额等;三是记载与自行纳税申报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有关信息的申报资料、管理台帐、统计报表等各种内部资料等。

  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在首次开展自行纳税申报及其后续工作中,全国未出现泄露与自行申报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有关的信息的情况。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尽职尽责地依法履行了为纳税人保密的义务,保密工作是扎实可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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