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2008年,资源税等税种的改革预期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这些热点税种之所以备受关注,完全是因为事关当前的国计民生,也会影响到企业的承受能力和相关部门及地区的利益调整,甚至还会对国际市场产生影响。
笔者认为,资源税改革将是今年税种改革的重点之一。所谓资源税,主要是指以各种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赋。30年前,包括原油、煤炭在内的资源开采是由国家资本垄断、并由计划部门按指令性额度分配使用的。改革开放后,社会经济活力增强,对资源性商品的需求超出了计划体制的供应能力。于是,我国开始允许民营和三资企业作为竞争性要素进入资源开采业。由于国有矿山企业客观上背负着一些社会负担,为了补贴这些企业,在考虑市场因素时,国家有关部门最初的决策是只征收极少的资源税和资源开发补偿费。
但时至今日,过低水平的资源税恰恰已成为新一轮改革的目标。资源税“过低水平”的参照系是资源开采并且商品化之后大幅上涨的市场交易价格。虽然在过去几年中,随着科学发展观的提出,资源税问题也被多次在“两会”场合提起讨论,而且国家职能部门也有所动作,如:从2004年起,国家陆续调整了煤炭、原油、天然气、锰矿石等部分品目的资源税税额标准;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取消了对有色金属矿产资源税减征30%的优惠政策,恢复全额征收,调整了对铁矿石资源税的减征政策等;200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调高了焦煤资源税税额,并对盐资源税税收政策进行调整。但这些调整的力度都是有限的,对接近于疯狂的资源投资尤其是矿产投机行为几乎没有产生遏制作用。
有调查表明,一吨煤的资源税只有2.8元,一吨玉石的资源税才5元,一吨锰的资源税只需6元,一吨硫的资源税甚至只是象征性的1元。那么,这些资源性商品投放市场后是个什么情况呢?每吨锰的价格在1200-1400元之间、每吨硫的市价在600元左右。可见,相关资源税占其市价的比例仅在0.5%-0.2%之间,所能起到的政策引导作用显然微乎其微。这样的比例结构,显然也无法体现资源主产地积极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向可持续发展要效益的宗旨。而且资源税过低,往往对当地经济以及下游产业的发展也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
这些负面影响突出地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使矿产开发成为暴利行业,并且增强了“涸泽型”开发的诱惑性。如在煤炭资源丰富地区,对小煤窑的“涸泽型”开发就十分典型。资料显示,一个出煤500吨左右的小煤窑,每吨煤收取的资源税是3到6元,加上其它成本,每吨煤最多均摊为60元,而坑口价每吨煤在300元左右,这样承包者一天的收入就在10万元左右。暴利的形成,不仅增强了短期行为的冲动,而且客观上加剧了社会财富分配的不正常状态。
其次,为实力雄厚的外资企业控制我国稀缺资源无意中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最近曝光的一个例子就是我国西南、东北地区部分金矿资源的流失。具体调研显示,这两个地区的3个金矿,目前已探明储量均超过100吨,远景储量分别为150吨、300吨、400吨,被国土资源部称为“世界级金矿”。但现在三大金矿分别被澳大利亚的澳华黄金、加拿大的曼德罗矿业公司、加拿大的西南资源公司所掌控,外方控股比例分别高达85%、79%、90%.其实,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国内的金矿资源也很丰富,但这些专业性强、实力雄厚的跨国企业依然“不远万里来到中国”,除了经营利润之外,我国资源税偏低和其国内资源税偏高之间的“逆差”是主要的引诱性因素。
第三,对于资金流动性过剩问题产生了助推作用,加剧了经济生活的不稳定性。在我国,流动性过剩问题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在新农村建设、科教兴国、社会保障等领域,更多表现的是资金短缺。如具有历史意义和战略价值的探月一期工程,近3年以来,每年的国家财政性投入只有4.5亿元。同时,在矿产资源开发集中的周边农村,依然是环境治理、卫生投入、学校建设等比比皆是的欠账情况。相反,从资源投资中获得的暴利,相当部分却直接进入了技术门槛较低的房地产投机等领域,加大了局部的流动性过剩问题。而资源税的过低,也使资源产地的地方财政及其运行者,很难有其它回旋余地。
所以,笔者认为,我国资源税的改革确实有必要尽快推进。其改革的原则,不仅应该体现在改“从量计征”为“从价计征”上,还应该扩大资源税目,将我国所有的稀缺资源都纳入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