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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规定三资企业必须统一缴纳土地使用税

2008-1-22 9:52 厦门日报  【 】【打印】【我要纠错

  改革开放近三十年,厦门市的三资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终于步入“进行时”。今年3月31日前,我市三资企业必须完成2007年的土地使用税补税申报。从此,三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一样,必须统一缴纳土地使用税。这是记者在昨日举行的厦门市外商协会第41次工作午餐会上,从税务部门宣讲征收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时获知的。

  副市长黄菱出席会议并讲话。她表示,三资企业是我市经济建设一支非常重要的力量,市委、市政府对于征收土地使用税等涉及企业经营成本和竞争力的问题非常重视。此次,我市根据国家政策配套出台的《厦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是在参考各沿海城市的做法后制定的,税收水平比较合理。

  据介绍,原来我国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只向内资企业征收。去年国家出台的政策中,把征收的范围扩大到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其背景是,作为我国加入WTO的一项承诺,我国必须在几年内完成内外资企业的税赋公平问题。

  黄菱表示,国家税赋改革也在进行之中,“两税合一”、“费改税”等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也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尽管厦门配套政策出台之前,市外资局等已经向企业做广泛的调研,但企业若有疑问还可以向外商协会、外资局、税务部门等反映,政府将在发现问题中解决问题。

  此外,黄菱还表示,对于征收上来的土地使用税收入,市政府正在研究如何惠及于民、惠及于企。

  《厦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五条指出,厦门的土地分为五个等次,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从4元到25元。第六条中列出了7种免缴土地使用税的情况,其中包括“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使用税5年到10年”。

  市外商协会会长陈聪辉主持会议。会议最后传来一条喜讯:国务院明确下文,对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企业,可以继续执行“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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