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23日发出通知,对国内装备制造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露天矿用机械正铲式挖掘机和大型煤炭采掘设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将实行“先征后退”,同时停止相应整机及成套设备的进口免税政策。
根据23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露天矿用机械正铲式挖掘机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煤炭采掘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企业进口申报时间为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露天矿用机械正铲式挖掘机和大型煤炭采掘设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为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记者从财政部了解到,此次调整大型矿用挖掘机、煤炭采掘设备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是落实去年初发布的《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调整进口税收政策体现了政府对振兴国内装备制造业的支持。财政部已审批通过了纺织机械、盾构机、大型矿用挖掘机和煤炭采掘设备四个大类的关税调整政策,其余领域的关税调整政策也将陆续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