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日前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共有92件行政法规被废止或宣布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等6件税务部门的行政法规宣布失效或废止。
由于行政法规的主要内容已经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代替而被废止的税务部门的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资建设港口码头优惠待遇的暂行规定》;而被宣布失效的税务部门的行政法规有:《关于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进出口货物征免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原因是这些行政法规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1949年以来至2006年底,我国现行行政法规共有655件。这些行政法规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形势变化,有的行政法规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客观需要,有的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所代替,有的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因此需要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