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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免征额出现明显滞后性 呼唤更深层次改革

2008-2-22 8:43 保监会网站 【 】【打印】【我要纠错

  从2008年3月1日起,我国个税免征额将从现在的1600元/月上调至2000元/月。

  事隔2年的再次调整,标志着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实施以来,目前开始进入了一个微调阶段,一些更加顾及民生民情的元素被加入到了改革的思路中来,也体现了新的为政理念在各个政策领域的渗透。但对于免征额的调整,调多少,怎么调,如何体现公平的要义,则再一次成为社会各界的热门话题。

  物价上涨幅度这么大,起征调幅过于低

  “这次调整后能比过去少交几十块钱税,但现在物价上涨幅度这么大,少交的税还是补偿不了物价上涨的部分。”北京市民康女士这样回答《小康》记者关于免征额调整的提问。

  2007年以来,通货膨胀开始席卷中国内地。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07年前三季度居民消费价格同比上涨4.1%,拉动物价上涨的主要因素是食品价格。前三季度,食品价格同比上涨10.6%。其中,粮食上涨6.3%,蛋上涨26.2%,肉禽及其制品上涨29.1%,水产品上涨4.6%,鲜菜上涨3.0%。

  生活资料的大幅上涨加大了老百姓的生活成本,也正是出于物价上涨方面的考虑,调高免征额的措施才得以落实。此前,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受国务院委托作草案说明时表示,近两年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有所增加,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需要适当调整。

  此次调整使大部分工薪阶层的纳税额有所减少,按免征额2000元计,若保持税率和级距等不变,以收入2000元、5000元、1万元三个档次的月薪为例,收入者分别需要缴纳个税为0元、325元和1225元;比按照1600元的起征 点分别少缴纳的额度为20元、60元和80元。

  “实际上,减除的税额数量还是太少了,比以前少缴几十元实在不算什么。”在北京一家民营公司从事技术工作的刘先生告诉《小康》记者。刘先生的月薪是5000多元,免征额调整后,他比以前少缴80元。

  据记者调查,1600—2000元收入的人群对此次调整较为满意,3000—5000元的人群认为免征额还应该提高,5000元以上的则对此反应平淡。

  在记者走访过程中,对于理想中的免征额额度,大部分人认为,2800—3000元比较适合当前国情。

  公平的难题

  “纵观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调整轨迹,1981年职工平均月工资约为60元,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为800元,约为月平均工资的13倍。而据国家统计局年度统计公告,2006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1001元,月平均工资为1750元。不要说13倍,即使按照2倍测算,也是3500元”,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南振中委员在审议会议上说,“这意味着,20多年前个人所得税主要向少数高收入者征收,工薪阶层并非征收主体。”据国家统计局2007年10月29日公布的数据,去年前9个月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853元。可见,2000元免征额几乎将平均收入线以上的所有工薪阶层一网打尽。

  有评论认为,个税法的宗旨是调节居民个人所得,而不是为了单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所以,个人所得税不应成为普遍适用的“人头税”。

  对于目前免征额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首都经贸大学财政系教授赵仑也持怀疑态度。“免征额也叫免征额,其实目前免征额的调高对社会公平分配影响不大,基本起不到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比如说,现在从1600元提高到了2000元,那么同样高收入群体也提高了,而且高收入群体少缴的税要比低收入群体要多。”他向《小康》记者解释道。

  在调查中,记者发现地域差异化征收也是当下讨论的热点话题。有位网友发帖道:“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全国统一税制,没有考虑全国收入和物价的平均水平。2000元的免征额对于内地某些地区的人来说可能是比较合理的,但是对经济发达地区还是太低。”他建议免征额应该按照基本工资来作为一个衡量标准,比全面的平均工资  高一些才算是最合理,还可以按照各地的消费水平来划分,沿海地区可以上浮20%,而其他一些地区可以下浮20%。

  此外,一个关于免征额一直悬而未决的问题再次走入人们的视野,即低收入家庭的缴税问题。比如,一个人每月挣2100元,但是他要负担一家三口的生活,依据现在的规定他必须纳税;但是同样是三口之家,三个人全部挣工资,如果每个人的月工资不超过2000元,那么他就不需要纳税。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全家人均收入700元的要缴税,而人均收入2000元的却不用缴税。这显然有失公平。

  免征额怎么调?

  在对目前调整免征额的具体方法上,有部分受访者认为,调整了当然要比不调整要好,但依照什么去调似乎没有一个合理的标准。

  著名评论人士童大奂指出,把个税免征额确定为2000元,不仅前瞻性不够,而且出现明显的滞后性。一是该免征额远远滞后于民众的要求,二是民众的收入将会滞后于物价的上涨。

  另外,免征额变得过于随意,而且往往由行政部门主导,也成为时下讨论的一个热点话题。

  有网评说,如果每次个税免征额的提高,既不必通过民意听证,也没有一个法律规定的刚性的标准,而是财税部门和专家学者关起门来在那儿研讨,则不仅个税法的法律严肃性受到挑战,个税法的宗旨也会被违背。同时,财政收入的“承受能力”会成为调节个税免征额的主要砝码,所谓的提高免征额,往往只成为有关方面应对民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针对这些问题,有专家建议,法律制定要具有超前性,制定免征额时要考虑物价上涨因素,应根据居民消费支出情况实时调整,也就是个税免征额指数化。首先要界定什么是高收入,并听取中低收入者意见,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在整个社会大多数人的收入水平上限划定免征额,对高收入者征收要多些。

  对于免征额的地域差异问题,在具体的实施当中,专家建议,最好能考虑地方差异,全国人大可以授权地方人大,根据各地实际做出适当调整。

  呼唤更深层次的个税改革

  “就费用扣除额来看,确实存在问题,这个问题不是简单地把它提到1600、2000、3000,即使提高到一定程度,也解决不了在设计方面的问题,”赵仑向《小康》记者指出,“其实,最理想的方式不是设计一个总数,最理想的方式应该首先是按照家庭来扣除,再一个是分具体项目来设计。”赵仑指出,发达国家的所得税制度模式比较成熟,与我国的分类税制不同,他们实行的综合税制是在收入、支出全部综合计算以后再计算缴税。有的国家在费用扣除额上设计得比较细,有很多具体的项目,比如买房、租房、家庭抚养人口等。

  有关专家表示,免征额调整所引发的问题还需要更深一步的个税改革。前不久,全国人大财经委对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审议后提出意见,国务院应认真研究税法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加快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适时全面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尽快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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