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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转让仍暂不征收个税 民众为何误解

2008-2-25 8:57 中金在线 【 】【打印】【我要纠错

  新修订个税法:股票转让仍暂不征收个税

  民众为何误读“炒股”“卖房”所得报税

  个税政策应该多作权威解释

  新修订个税法:股票转让仍暂不征收个税

  3月1日起,个税起征点将伴随着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实施被调整至2000元。

  近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下称《条例》),并决定《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起与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同步施行。

  国务院法制办、税务总局和财政部相关官员表示,作为《个人所得税法》的配套行政法规,《条例》随着前者的修订也应作出相应修改。

  由此,《条例》主要从几个方面作出了修改。首先,将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

  其次,调整了涉外人员(即《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

  “考虑到现行涉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总的减除费用标准高于境内中国公民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税收公平的原则出发,应逐步缩小差距,直至统一”。上述官员说,在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的同时,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3200元/月调整为2800元/月。

  上述官员认为,这种修订将涉外人员总的减除费用标准保持现行4800元/月不变,既缩小了差距,也保持了税收政策的连续性。

  此外,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了个人所得的形式除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外,还有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规定对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目前,我国对证券收入所得以及实物所得不征收个税。《条例》第九条规定:“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国税总局官员在就《条例》答记者问时表示,股票转让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目前还不会有任何变化。(第一财经日报)

  民众为何误读“炒股”“卖房”所得报税

  核心提示

  1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最新修订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在新修改的申报表中,将“财产转让所得”一栏细化分为了“股票转让所得”和“个人房屋转让所得”两项,并要求自2008年1月1日起,进行个税申报要明确填写这两项的收入所得。

  这一消息随后“被某媒体误读”,接着被公众猜测为“是否在为开征资本利得税做准备”,继而在广大股民当中引起一阵恐慌。最后,税务总局官员出面澄清,“表格调整并无实质性变化,股票转让仍暂不开征所得税”。

  尽管这是又一个“公众新闻误读事件”,但其中原因仍引人深思。除了民众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政策调整普遍关心之外,还有政府政策常与民众“捉迷藏”的惯性使然。

  税收与公民的财产之间,本来就是水涨船高同时又此消彼长的依存关系。如何在国家税收增加和公民财产增值中找准平衡点,既藏富于民,让经济发展成果惠及全民,又协调好民富与国强的关系,无疑是个重要的问题。■

  单列“炒股”、“卖房”所得是否合理?

  在个税申报中对炒股和房产转移进行单列有没有必要?而新的申报要求“炒股赚钱的要申报数额、而赔钱却只填零”又是否合理?在新的申报中多填写这两个数据,对纳税人来说意味着什么?

  施正文:申报和交税是两个概念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属于分类所得税制而非综合所得税制,两类不同收入的税负不能相互抵消。例如,股票的亏损不能冲抵别的劳务报酬。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必须根据收入类别进行明晰如实申报,才能辩明财产所得的来源。这也便于税务机关对个人收入的来源进行掌握、监控和税源分析。因此纳税人有如实详细申报的义务。

  税收申报和是否要交税是两个概念。申报是履行程序的过程,即便没有收入,也需要申报,这是法定的义务。纳税是经济实体需要承担的一个义务,而申报是程序上履行义务的过程,这是两个问题,申报和是否需要交税是没有必然联系的。不过的确存在这样的一个问题:股票转让所得本来就有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免征是不是就可以不进行申报呢?这在相关法律上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

  周汉华:制度不合理有损税收权威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教授)

  税收作为调控市场的一种手段,可以预见资本利得税不可能长期不开征。制定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部门只要决定开征并获得国务院的批准就可以开征,因此所谓的“暂不开征”实际上是随时可能调整的。但作为投资者,如果只想着享受资本市场带来的利益而不去承担应尽的纳税义务也是不对的。至于现在税收申报中将“财产转让所得”细化成“炒股”和“卖房”两项,能更清晰地体现出纳税人的相关信息,也便于进行税务信息的收集。

  “炒股赚钱的要申报数额、而赔钱却只填零”,这样的申报是不科学的。例如,炒股赚钱了需要申报,但如果赔钱了是不是能够退税呢?纳税人炒股亏损了,但其申报信息上却填的是零,就不甚合理,就把申报成本转嫁给了老百姓,有损税收的权威性。

  王朝晖:申报制度考虑不周

  (北京律师协会税法专业委员会主任)

  个税申报在社会上造成了这么大的影响,也就提醒了纳税人有义务去申报纳税。首先,这会让纳税人逐步适应并习惯对股票收益进行申报。其次,现在做数据的收集,应该会为以后开征类似税种做准备和铺垫,为将来开征税收提供依据。

  这次税务总局发布新的申报制度,不少股民和卖房者不愿主动申报,其实和这项新制度的相关设计有很大的关系。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国税总局的这一新的申报制度,在内容上有很多地方是值得商榷的。“有盈利就申报,亏损就填零”不合理,这对纳税人是不公平的,这反映了申报制度的整体设计确实考虑不够。比如,现行法律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的规定,如果没有盈利,将在未来5年之内进行递补,即可以把以前亏损弥补,有盈利后才交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也应该考虑这方面的问题。

  个税应考虑物价上涨

  随着近期出现的物价上涨,居民的收入实际已发生贬值,个人所得税与经济增长和物价上涨应该保持什么样的合理关系?尤其是物价上涨引发通货膨胀后,个人所得税应该考虑一些什么样的调整才能保证民众利益?国家税收与公民财产权益保护间的关系又该如何来平衡?

  施正文:应建立弹性税制

  在物价上涨,通货膨胀到来的时候,如果对税前的扣除和累进税率不进行及时调整,纳税人的税赋实际上是在增加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将会自动向更高一级的税率爬升,自动进入到更高级别的税赋层次等级。也就是说,即便是税率没变,在物价普遍上涨的过程中纳税人的税负还是在自动增加。因此,应该考虑建立弹性税制,这也是将来个人所得税修改需要考虑和调整的。例如,在有些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都有这方面的税率自动调整机制,在物价上升后,税率和税前扣除就会根据物价上涨的比率自动进行调整。

  除了个人所得税由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或者混合所得税制进行改革外,还应该考虑建立弹性税制,从代扣代缴为主要方式转变为综合申报或者自行申报,这才是现代所得税制的发展趋势。从这个意义上讲,个税申报具有重要意义,就是为将来个人所得税法的税制模式和重大的调整及转化作了很好的前期的铺垫、摸索以及过渡的实践准备。

  王朝晖:税收应与经济发展相适应

  税收政策必须要考虑经济发展的水平,不同的发展水平设计不同的税收制度,才能更好的发挥税收制度对经济发展的激励和制约机制。如果经济出现膨胀后,个人所得税却依然使用原有标准,这对民众的生活将有一定影响。应该充分考虑通货膨胀因素,根据居民的实际收入和生活水平及时灵活地进行调整和修正。

  税制和税法设计,应该讲究科学立法,程序应该更加公开,透明和科学,让纳税人能过参与其中,对税法的调整以及税率的变化范围等等,都应该有知情权,不能对公众突然袭击。应该广泛的征求社会的意见,特别是纳税人应该有参与的渠道,形成民主科学立法的环境和氛围,这样才能对纳税人的财产权利进行有效保护。

  “财产性收入”如何保护

  不少股民和卖房者并不愿主动申报所得,税务总局发布的新的申报制度除了可能在申报结果上不真实外,会不会产生更多的逃税行为?随着股市财富效应凸现以及当前房地产市场价格不断趋高,居民此类“财产性”收入势必持续增加,而对炒股、卖房等“财产性”收入进行税收申报,会不会影响这些人“扩大财产性收入”的积极性?

  施正文:不健康的财富观不应保护

  其实不只是“炒股”和“卖房”所得,其它所得也会有类似问题。税收申报是否对“炒股”和“卖房”所得进行单列,对偷漏税行为的影响其实是一样的。因为如果纳税人有类似收入没有申报,一旦核查出来同样会遭到处罚。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规定要申报而没有申报的行为是属于程序违法的,就会受到处罚。因此,税收申报是否对“炒股”和“卖房”所得进行单列,对纳税人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个人所得所承担的法律风险没有大的差别。

  作为一个公民和取得财产的人,在取得财产的时候应该承担纳税的义务,而纳税的义务更多地体现在其作为公民的社会责任上。目前既然鼓励大家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相应的财产性收入,但与此同时,在取得这些收入的时候也应该遵守相应的法律制度。一些人有害怕露富的心理,希望不要暴露和公开这些方面的收入,这种无理要求不应该得到保护,如果在财富获得增长的同时有这样的心理,显然也是不健康的,需要我们去正视和矫正。

  周汉华:容易引发逆反心理

  从技术上来看,实现这样的税收核实和征管并不存在问题。但现实的问题是,核实信息的成本太高,因为目前对股票转让所得不进行征税,而又要纳税人进行申报,由税务机关来收集和整理相关信息,这就大大加重了双方的成本。由于把“炒股”和“卖房”的所得进行单列,这也给公众纳税人增加了申报的额外负担,在缺乏相应的激励制度下如此进行申报,往往会引发纳税人的逆反心理,是否会刺激更多的偷漏税的行为,确实是一个应该考虑的问题。

  王朝晖:与鼓励“财产性收入”不矛盾

  税收申报的不合理性,可能会导致纳税人没有纳税的积极性,反而形成一种逃避心理。而如果没有广大纳税人的积极参与,对于以后要开征资本利得税的准备也是不利的。但这与扩大群众财产性收入的初衷并不矛盾。因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保证居民的各种合法收益,特别是现在倡导的“财产性收入”的同时,也需要纳税人承担相应的义务。关键的问题是在制定涉及个人所得的税收政策时,一定要考虑公平合理性,保证其在制定以后怎样去有效执行。如果一项政策出台之后反而遭到公众抵触,则这样的政策在设计上很可能是有问题的。

  纳税人应如实申报

  在目前无法准确核定炒股和买房收入的前提下,进行相关税收申报,能否起到应有的效果?税务部门如何能保证申报的真实性?如果纳税者不如实对“炒股”和“卖房”等“财产转移收入”进行申报又将面临什么样的处罚?

  王朝晖:信息核实成本很高

  对“炒股”和“卖房”收入等信息核实,其实在技术手段上并不复杂。比如,股票开户有唯一的号码,并且都要用身份证开户,根据信息联网交叉稽核并不是问题;而卖房等行为,也可以和房屋管理部门以及银行进行信息共享。但目前的问题是核实信息的成本太高,证券、银行、房管、税务等各个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也不够充分,再加上基层税务机关工作繁重,在处理能力上也有不足,导致个税申报消耗的人财物的成本都很大。而个税申报得不到纳税人的积极参与,甚至出现了一些抵触情绪,也使得税务政策在基层得不到很好的执行。

  安体富:四措施能加强税务监管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从公布的申报情况看,效果并不理想,要使自行纳税申报的规范和效果全面显现,还需要不断完善自行纳税申报的内外环境和软硬件条件。

  建议:第一,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采用纳税人永久单一税号。第二,个人报酬完全货币化。有些人的收入,不是发工资和奖金,而是采取发有价证券、奖励别墅和出国旅游等形式。今后可适当取消或限制收入的实物发放。第三,在个人收入货币化的基础上大力推行非现金结算,加强信息管理。在此基础上,建立以个人身份为惟一识别标志的个人基础信息及收入征管信息系统。第四,建立银行储蓄存款联网制度。建立税务网络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企业、海关等网络的对接。强化公共管理部门、金融部门及支付单位向税务机关及时传递个人涉税信息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尽快实现信息及时传递和准确查询。

  施正文:不如实申报将受处罚申报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如果纳税人不去填报或者谎报等都会受到相应处罚。按照《征管法》的规定,有不申报的行为就要给与处罚,有所得而不申报,就构成了因为不申报而不交税或者少交税,就要根据不交税或少交税的数额,给与最高五倍于此的罚款。

  从当前看,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纳税人如实纳税申报还依赖于纳税人的诚实,而不是制度约束。在没有其他相关部门提供个人收入信息及有效收入控管制度的情况下,自行纳税申报的积极作用将趋弱,这也有待于建立起有效促使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制度体系。税务部门在进一步加大对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的基础上,将加强对扣缴义务人报送的申报信息的分析利用,将此信息作为税务检查的重点。

  链接

  民声1: 纳税比逃税还要麻烦,税务机关很难掌握纳税人的情况,实施的惩罚也不能很好地对刻意逃税和漏税者产生作用,反而让老实人吃亏。

  民声2: “炒股赚了钱需要申报,亏了则申报为零”不合理,既然赚了钱要申报,那亏了是不是能退税?只要有收益就需申报,却无法对冲之前在股市的亏损,有悖税收公平原则。

  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迅速

  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数据,2005年全国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增幅为19.7%,2006年则为26.5%。在2005年、2006年两年内,城镇居民劳动报酬的增长率为14%—17%,而可支配收入的增长比例为11%—12%,增速均低于财产性收入。由于得益于资本市场的持续火爆,以及基数较小、增长空间大等原因,财产性收入成为城镇居民增收的亮点。

  个税政策应该多作权威解释

  在牛市中多收了三五斗的股民们,新年遇到的第一件担忧应该就是税务申报了。媒体适时地提醒了这部分收入增长的人群,从1月1日开始到3月1日是2007年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时间。税务局明确告诉大家,从2008年开始,炒股炒楼所得需要明确申报。

  去年1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最新修订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在新修改的申报表中,将“财产转让所得”一栏细化分为了“股票转让所得”和“个人房屋转让所得”两项。从政策出台到正式实施,国税总局给了大家一个多月的适应期。但是,这个适应期之内,民众的诸多疑问都没有得到来自权威部门的透彻解释。而诸多专家学者所做的各种分析,又都不能得到普遍的信任,以致于社会上对此议论纷纷。

  “申报炒股炒房所得”这个要求从一开始就被广泛“误读”,公众普遍猜测国家税务总局是在为开征资本利得税做准备,当时就在股民当中引起了恐慌,这个恐慌情绪直到今天也没有消除。虽然税务总局官员出面澄清,说“表格调整并无实质性变化,股票转让仍暂不开征所得税”。但一个“暂”字还是让人摸不着头脑,股民们为这种政策上的“捉迷藏游戏”烦恼不已。

  不管什么政策,本身都应该把一个良好决策机制做为正常的产道,不到必要的时候最好不做剖腹产,否则健康可能就有问题。而这个良好的决策过程正是民众充分了解政策来龙去脉的最好机会,没有这个过程,就会在将来的执行过程中遇到更多阻力。

  现在舆情中反映出来的部分民众情绪正好印证了这个结果。有相当多的网民在心底下认定申报就意味着很快要征税,于是纷纷亮晒一年来的股海沉浮经历,求证缴税的种种可能性。而更多的人正为如何计算股市所得而发愁-——这件事的确太复杂了。

  税收政策是一国政治中的大事,税收和民众收入本来就是此消彼长的关系,税制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民众对政策是否满意,所以万万不可草率行事。党的十七大提出的要增加人民群众财产性收入,大得民心。而炒股炒房正是现今中国民众获得财产性收入最主要的两个渠道,在这两件事上有任何风吹草动都会引起敏感反应,不慎之又慎怎么行?不仅决策要慎重,决策确定了还要多做权威性解释工作才能使得政策顺利通行。

  因此单单否认了“为开征利得税做准备一说”肯定是不够的。还有很多可能引起疑惑的方面需要讲清楚。比如说申报的目的到底是什么,要达到哪些目标。现在社会上存在的一些说法和猜测其实极大地损害了政策的严肃性。比如有人说申报是为了对炒股炒楼所得征收惩罚性税收;有人说没那么严重,只是吓唬吓唬人,给高烧的股市降降温而已;还有人说其他的都是乱猜,申报炒股炒楼所得只是为了方便税务机关做数据统计和分析。不管哪种说法,都给人以政策过于随意和过于模糊的印象。但事实到底是不是如此呢?

  另外,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就是执行者的行事态度。有报道说,广东方面的税务机关特别强调,不按规定申报的,可能被处以最高一万元的罚款。强调这一规定的动机当然是希望政策能够得到执行,但效果却不一定好。在行政对象方面尚有诸多不解,申报本身确实复杂的前提下摆出严厉的姿态,有可能引起一部分人的反感。而当税务机关尚不能轻松地、完全地掌握纳税人全部收入的前提下,反倒有可能让不少人拒绝主动申报,结果当然对执行不利。事实上,在政策执行方面也有个利人利已的问题。予人方便,自己方便。如果税务机关多做解释性工作,多拿出精力和时间来向申报人讲解事情原委,指导申报人用最简便的方法完成申报,那一定比申明罚款制度要有用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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