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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调部分成品油消费税 润滑油将全额征消费税

2008-2-19 8:41 汽车动态网 【 】【打印】【我要纠错

  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9号),原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以石脑油为原料的国产乙烯和芳烃类产品与进口同类产品的公平竞争,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石脑油等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调整如下: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费税,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费税。

  二、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进口石脑油和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生产企业直接对外销售的石脑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石脑油消费税的具体征、免税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三、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抵扣税款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石脑油应缴未缴的消费税,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抓紧进行清缴。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背景:

  自2006年4月1日起,国家进行了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最大规模的一次调整,其中,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开始征收消费税,即扩大了石油制品的消费税征收范围。由于上述新增的某些油品与汽油、柴油具有一定的替代性,部分质量好的产品还可以直接作为汽油、柴油使用,在实际征管中,存在个别企业通过混淆产品名称等进行逃税的问题。因此,为了控制能源消耗和调控消费结构,扩大消费税对石油产品的调控力度,将上述油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具体税率是: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比照汽油,税率(税额)为每升0.20元;航空煤油、燃料油比照柴油,税率(税额)为每升0.10元。

  考虑到当时征税的石脑油、溶剂油等多数属于工业原料,航空煤油也主要用于航空,因此,征收消费税将会增加一定的生产成本。经国务院批准,为适当缓冲对价格的影响,在2006年4月1日政策出台时先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对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待今后条件成熟时再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

  业内人士表示,此次国家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燃料油消费税,即一头上调燃料油消费税,而另一头控制成品油和电力上网价格,将使得地方炼厂以及燃油发电企业等燃料油主要用户成本大幅上升,此外,也会对一定程度上刺激国内船供燃料油价格以及船运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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