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自今年1月1日起,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费税,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费税。专家表示,在2006年开征消费税的产品中,这些品种已被纳入开征范围,但仅按30%征收,此次全额开征将对整个行业的生产和需求有重大打击,产品价格将大幅度上涨。
四类成品油调整政策
通知称,为促进以石脑油为原料的国产乙烯和芳烃类产品与进口同类产品的公平竞争,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石脑油等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调整,2008年1月1日起,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费税,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费税。
而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进口石脑油和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生产企业直接对外销售的石脑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石脑油消费税的具体征、免税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征收三成过渡期满
对这些成品油全额开征消费税早前曾有传闻。广东省油气商会油品部部长姚达明介绍,这是将原来的消费税从30%提高到100%. 据介绍,自2006年4月1日起,国家进行了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最大规模的一次调整,其中,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开始征收消费税,即扩大了石油制品的消费税征收范围。考虑到当时征税的石脑油、溶剂油等多数属于工业原料,航空煤油也主要用于航空,因此,征收消费税将会增加一定的生产成本。为适当缓冲对价格的影响,政策出台时先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对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此次,没有对汽油和柴油的消费税税率加以更改,目前这两种油品的消费税分别为0.20元/升和0.10元/升,与2006年一致。 姚达明称:“显然,在给了足够的过渡期后,国家对这些油品的税收征缴不再倾斜。”
-相关
重击发电海运等行业
根据换算,新的燃油消费税将为每吨101元,而2006年4月份起实行的税率为每吨30.45元,燃料油的税务成本大幅度上升。
姚达明介绍,在国内很多地方炼厂都进行燃料油的生产加工,甚至不少地方是从国外进口燃料油加工,然后在国内销售,本身就存在缴两次消费税的问题(进口征30%,生产后销售再征30%),由于燃料油可以当成非标柴油销售,销售到电厂和海上运输企业,整个产业链非常庞大,燃料油还是期货交易品种,此举将使得地方炼厂以及燃油发电企业等燃料油主要用户成本大幅上升。此外,也会对一定程度上刺激国内船供燃料油价格以及船运成本。
据介绍,由于之前已经有传言全额开征消费税,燃料油价格一直在涨,此次消费税的调整,会抑制整个燃料油行业的需求和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