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目前的每月1600元提高至每月2000元。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的提高,将使大多数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直接受益。记者2月28日从省地税局获悉,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后,预计我省将有约100万工薪阶层人员免于纳税,工薪阶层纳税人数占整个工薪阶层人数的比例将由50%左右下降到30%左右,全省个人所得税收入将因此减少约3.1亿元。
新的个税起征标准执行后,个人具体可以得到多少实惠?专家举例分析:某纳税人2008年2月份在扣除“三险一金”后实际取得工资2500元,则在3月份的纳税申报期,此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2500-1600)×10%-25=65元。如果其2008年3月份在扣除“三险一金”后实际取得工资仍为2500元,则在4月份的纳税申报期,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2500-2000)×5%=25元。
省地税局有关负责人提醒称,“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是指从2008年3月1日(含)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3月份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都是在4月份的纳税申报期进行申报。并非一些人理解的3月1日起就按照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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