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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政府决定耕地占用税从08年起由地税部门征收

2008-2-1 9:11 广西地税 【 】【打印】【我要纠错

  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广西的耕地占用税不再由财政部门征收,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国务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与原条例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一是统一了内、外资企业耕地占用税税制,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进一步体现税收公平原则;二是大幅度提高了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新修订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将原规定的税额标准的上、下限都提高4倍左右。各地具体适用税额由省一级人民政府依照条例的规定根据本地区情况核定;三是从严规定了耕地占用税减免税项目。新修订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仅对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税,减免税范围大为缩小;四是统一了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新修订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有关财政农税征管机构的职能转换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另行研究确定。目前,自治区的立法部门及财税部门正在按照要求积极开展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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