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为配合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下发了《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一文,对普通发票的领购做出新规定。
文件规定“纳税人办理了税务登记后,即具有领购普通发票的资格,不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纳税人可根据经营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购普通发票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等情况,确认纳税人使用发票的种类、联次、版面金额,以及购票数量。确认期限为5个工作日,确认完毕,通知纳税人办理领购发票事宜。”
文件同时对“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问题”、“拆本使用发票问题”、“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问题”和“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问题”都做出详尽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