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度中国慈善捐赠情况分析报告》显示,2007我国公众和企业的慈善捐赠(款物)总额达到了223.16亿元。其中,全国平民捐赠额已近32亿元,国内全年捐款过亿的个人或单位有13个。
近期,我国南方出现大范围、持续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目前已造成111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截至2008年2月10日18时,社会各界捐赠款物累计约11.59亿元,各地正在抓紧向受灾群众发放救灾物资。我们在感叹雪灾无情人有情的同时,不妨提出一个问题:参与捐赠的企业和个人究竟有多少享受到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呢?
企业与个人捐赠后享有税收优惠差异大
记者连线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中方财务负责人萧枭时获悉,北京现代近日向灾区捐赠了5辆价值24万元的越野车。萧枭告诉记者,只要企业在捐赠时取得相应的捐赠证明,按照相关规定,捐赠支出就可以在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的爱心行动就能在一定程度上转化为相应的税收优惠。他认为,企业的对外捐赠通常是可以享受到税收优惠的。
“捐的钱不多,也没有收据,我也没想要去抵免个人所得税。”春节前,张女士在单位统一倡议下向南方灾区捐了200元。“每个同事都捐了,内部贴个光荣榜,对外其实都是无名英雄。”张女士单位的财务人员告诉记者,单位组织的个人捐款普遍都是小额,然后再统一集中到上级单位,个人不可能拿到收据,这样一来对每个人也不可能抵免税,大家也觉得没必要。
“从目前统计数据看,个人在申报纳税时列支捐赠支出的主要是大额捐赠的情况,但数量很少。”对于年收入12万元以上需要进行纳税申报的这部分群体,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只要纳税人能提供相应的捐赠证明,就可以在个人申报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予以扣除。如果是单位统一代理纳税,单位办税人员在计征工薪项目个人所得税时也可以按照规定予以抵减。
慈善正成为国人的新习惯
“慈善正在成为国人的新习惯。”根据民政部1月31日发布的《2007年度中国慈善捐赠情况分析报告》显示,2007我国公众和企业的慈善捐赠(款物)总额达到了223.16亿元。其中,全国平民捐赠额已近32亿元,人均捐款近2.5元。2007年度,单笔或单个筹款项目千万以上的巨额捐赠超过200起,平均每月在15起以上。国内全年捐款过亿的个人或单位有13个,捐款总额高达20.03亿元之巨。报告同时预测,2008年中国慈善事业将面临多方面的转变,将从零星、偶然的大额捐赠转向经常、小额的平民捐赠。
做好事、做善事本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的传统美德,为了帮助弱势群体,使更多的贫困人口改善生活,我国公民常常会做出捐赠的义举。但是我们也发现,很多人在捐赠之后,税务机关却依然按照原来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一些人将其收入全部捐赠后,甚至自己还要掏钱缴税,颇有“献了爱心不讨好”的感觉。这一问题的背后,原因之一是现行税收政策亟待改进和完善,原因之二是纳税人对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一知半解。其实,如果纳税人了解和掌握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并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就会把善事做好,好事做巧。
为了鼓励公民个人多做善事,多做好事,关爱和救助弱势群体,国家出台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选择好捐赠对象与捐赠途径
“公益捐赠献爱心的同时,应当依法享有应得的税收优惠。”一位业内人士对企业和个人捐赠给出了如下建议:
首先,捐赠应当选好对象,也就是向谁捐赠。虽说国家对于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有统一的规定,但也有不少特殊规定。比如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个人向红十字事业、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等的捐赠可以全额扣除。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全国县级以上总工会用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向科普单位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另外,从2006年至2010年,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依法向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过税务机关审核以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捐赠额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捐赠额不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都可以扣除。
其次,捐赠应当选择好途径,即通过什么途径进行捐赠。为防止纳税人随意捐赠、虚假捐赠,现行政策在给予捐赠人税收优惠的同时也确定了优惠的条件,只有符合规定的条件才能享受优惠,纳税人必须按照政策确定的途径进行捐赠。按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纳税人必须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或者国家机关进行捐赠,具体来讲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以及各级政府的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或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等。如果纳税人直接向捐赠对象进行捐赠,则不能享受任何税前扣除。因此,纳税人应当尽可能地通过这些部门与社团进行,并且要求这些部门与社团开具适当的票证,以作为捐赠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