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费税,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费税。
同时,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进口石脑油和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生产企业直接对外销售的石脑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石脑油消费税的具体征、免税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另外,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自2006年4月1日起,国家进行了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最大规模的一次调整,其中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开始征收消费税,其时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税率为每升0.20元,燃料油税率为每升0.10元,但实际征收的税率仅为全额税率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