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特征是货物与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和消除一切以国籍为依据的歧视,其背后是国家的主权和利益。为了消除妨碍货物与生产要素在区域经济组织内自由流动的制度性因素,各成员国间必须在贸易政策、金融法规、财政税收制度、国际惯例等方面进行协调。在不同的国际经济一体化组织形式中,税收国际协调的程度有所不同。
根据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制度安排,从低级到高级可以有一系列的一体化形式。具体是指: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经济同盟→经济政治同盟。自由贸易区是国际经济一体化组织中最基本、最一般的形式。在自由贸易区中,成员之间拆除所有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但每个成员都有权对非成员设定各自的关税税率。关税同盟也是自由贸易区,但成员对所有的非成员采取共同的对外关税。
征税原则有两种:一是原产地原则;二是目的地原则。根据原产地原则,国内生产的产品,无论是否出口,都必须纳税,但是进口产品一律免税。根据目的地原则,供国内消费者消费的进口产品或国内产品都必须纳税,面向外国消费者的国内产品不用缴税。通过采取以上措施,会使中国和东盟各国形成一个比较系统、比较完整和协调的税制。
税收协调,就是在WTO框架下,通过协调成员国之间的税收政策,建立多边税收管理合作机制,稳步拓宽税收合作领域,促进区域适度税收竞争,强化国家税收主权,提升区域税收竞争力,维护成员国税收利益和区域整体税收利益,促进区域经济的健康发展。
1.关税协调。关税协调是我国与东盟国家之间最早进行税收协调的领域。目前我国与东盟进行关税协调的基本内容是关税税率的减让,已经形成了关税减让时间表。但我国与东盟的关税协调是仅限于区域性的关税协调,即对区域外的国家仍可保留关税壁垒,这仍难以满足经济全球化大背景下国际贸易不断扩大的需要。因此,我国在与东盟进行区域关税协调的同时,要联合东盟各国积极探讨进行区域外关税协调的可能性,争取在更大范围内形成关税优惠协调的互动网络,推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能够更好地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当中。
2.间接税协调。区域经济的发展水平决定了税收政策协调的深度和广度。目前,中国和东盟成员国的税收政策协调处在以消除贸易障碍为主的基础阶段。从未来发展看,间接税协调主要是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协调,重点在增值税。
(1)税收征管的合作。首先,中国和东盟各成员国需要建立税收征管的合作机制,以保证税收信息能得到充分、经常的交换。同时,还应该围绕中国和东盟各国家间的避税问题,在税收征管手段上寻求国际解决方案。
(2)税制的协调。目前,在中国和东盟成员国中除文莱、老挝、马来西亚、缅甸、新加坡外其他国家都实行了增值税。其中,中国和印尼是生产型增值税,其余国家实行的都是消费型增值税。因此,中国和东盟国家进行间接税的协调,首先就是要引入增值税,并且统一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3)税基和征收方法的协调
增值税税基的协调应关注的是如何减少复杂的减免环节,以及增值税减免的透明度和扣税范围。可以考虑在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内明确以下内容:一是统一明确增值税的实行范围、纳税人、计税基数和扣税范围;二是统一零税率的规定,明确零税率只用于经营出口业务及某些类似出口性质的业务;三是对税率及减免税做到既灵活又具有原则性的规定;四是对增值税的一些计算方法做统一规定,如对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的简易征收率;五是对企业的纳税申报、征税期限、缴税日期、开业停业、经营情况的变更、发票填发和保管以及账簿资料的记载、管理等,均做出原则性的规定。
统一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只对酒类产品、烟草类产品和矿务油产品及奢侈品征收消费税。由于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故需要对奢侈品的具体范围做出详细规定。
(4)税率的协调。税率协调不是简单地追求完全统一,而是一种税率上的趋同。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到,目前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很大。在一部分国家,如缅甸和泰国,间接税是当地政府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均占到该国税收收入的60%以上,限定间接税统一税率很不现实。但为了减少间接税税率差异对商品流动的障碍,可以考虑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制定有关间接税税率的允许变动范围。
①增值税。目前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中增值税税率较高的是越南和中国,增值税税率分别高到20%和17%;大多数国家的增值税税率在10%左右。欧盟在间接税协调进程中将增值税税率定为15%—25%.考虑到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的增值税税率差异较大的实际情况,实行一档税率难以一步到位,目前可将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的增值税税率定为低税率和标准税率。低税率主要适用于具有社会、文化性质的产品和服务,如食品、药品、水电气的供应等。标准税率在增值税协调的初期定为两档税率:目前增值税税率较高的越南、中国实行10%-15%的税率,其他国家的税率保持在8%-10%.在实行产出地征税后,消费者可以不限量地到另一国购买税率较低的商品,这会使高税国商品失去竞争力,最终达到统一标准税率的目的。
②消费税。同样考虑将税率定为低税率和标准税率:对酒类产品、烟草类产品和矿务油产品及奢侈品先规定最低的税率,每三年对最低税率进行调整,直至完全接近目标税率。同时还要统一征税方法,明确规定哪些产品是从量定额,哪些产品是从价定率,哪些产品是从价和从量结合征收。
(5)征税原则的协调
间接税的征税原则有两种,一是原产地原则,二是目的地原则。根据原产地原则,国内生产的产品,无论是否出口,都必须纳税,但是进口产品一律免税。根据目的地原则,供国内消费者消费的进口产品或国内产品都必须纳税,面向国外消费者的国内产品不用纳税。如果经济区域内各国采用不同的征税原则,也会阻碍相互间的商品流通和区域合作,导致国家间利益的冲突。由于征税原则的协调对区域经济合作水平有很高的要求,因此短期内较难实现。
3.直接税协调。资本、劳务、知识产权及劳动力的流动还涉及到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及财产税等直接税的协调问题。目前,按照经合组织《关于避免所得和资本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和联合国专家起草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关于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草案)》,世界各国已签订了近2000个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较好地解决了跨国纳税人税收管辖权的行使以及国家间的税收利益分配,避免了对跨国纳税人的双重课税。但对于如何促进资本、劳务、知识产权及人员在自由贸易区内合理流动,减少各成员国之间的国内税收障碍,消除成员国之间的有害税收竞争,目前还无能为力。中国和东盟成员国之间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消除后,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会不可阻挡,商品、资本和劳动力的流动会加快,各成员国之间的所得税收制度的差异对投资和贸易的影响会日益突出。当前,国际社会也没有较好的公认的解决方案,欧盟也只制订了一些原则性的条款。较可行性的解决方案是各成员国之间通过谈判相互协调或主动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