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黄先生向省地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从2008年3月1日起,国家将个人所得税每月费用减除标准提高到2000元。他单位每月10日发上个月的工资,3月10日领到的2月份工资计税时应减除多少费用?”
咨询员告诉黄先生,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是指从2008年3月1日(含)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2008年3月领到的2月份工资,符合上述规定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