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从市地税局获悉,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作出了调整,对土地使用税缴纳时间、土地级别划分等有关政策问题进行了明确。此前,市地税局曾于2007年1月发布公告,我市暂缓征收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经济发展作出相应调整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占用土地的面积征收的一种税。据了解,东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从1989年开始征收的(1997年曾就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执行至今近10年,与当前我市的经济发展情况和水平已不相应。
2006年国务院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提高2倍,同时,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简称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我市是在广东省规定的幅度范围内,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具体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经省府审批同意后正式发文执行的。
征收范围扩至全市行政区域
根据文件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纳入征收对象,执行统一的纳税标准。
从2008年1月起,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使用土地的一切单位(包括外资企业)和个人(含外籍个人)均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对原执行标准,现行土地使用税规定的征收范围是有所扩大的,从原来市区行政区域(包括莞城、南城、东城和万江)和各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扩大至全市行政区域范围。
划分为不同等级和税额标准
此次土地使用税调整,是根据各镇(街)的经济发展情况及土地收益级差,把我市土地级别划分为5个等级,并分为工业用地、非工业用地两大类。税额标准从最高的12元/㎡·年到2.5元/㎡·年不等。
此外,对我市81个欠发达村实行优惠扶持政策,对欠发达村集体拥有的土地等级定为第五级,执行较低的税额标准。
据市地税局介绍,从2007年1月1日起,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新标准。我市2007年度和2008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从2008年3月1日起恢复征收。应缴纳2007年度、2008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在2008年12月31日前申报缴纳税款。
未办理的应于年底前办理
在此,市地税局提醒此前尚未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登记的纳税人,应持有效的土地权属证明(如: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让(转让)合同或政府部门批准的用地文书等)、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土地租赁协议(合同)到土地所在地地税分局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登记,并按期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逾期未按规定办理土地情况登记和纳税申报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