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日前发布《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规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由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税款。
税源转移?
“此次汇总纳税实际上关键的问题是两个:汇总纳税和分级预缴制度。”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税务律师刘天永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
由于中国大型企业多集中在北京和上海,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起草阶段和出台之后,曾有一些西部省份提出,汇总纳税将会导致税源转移的问题,使得东西部的财力差距更加拉大。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青海省副省长骆玉林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就表示,中石油等央企在西部地区采掘了资源,当地政府却没有从中获益。
早在去年3月,时任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就新《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作说明时亦承认,由于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纳税,可能带来部分地区税源转移,对税源移出地的财政有一定影响。
今年1月,财政部、国税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
上述暂行办法对各级地方政府享有的份额进行了明确规定,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由中央财政在各地间进行分配。
对于各地方关心的如何计算各分支机构间预缴比例的问题,此次出台的《办法》也作了详细的规定,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月~6月按上上年度,7月~12月按上年度)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个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实际上,这涉及到50%的那块蛋糕在各个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之间如何切割的问题。”一位财税专家对记者表示。
企业可能利用的空间
而从企业的角度来说,分级预缴可能成为企业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战场。“汇总缴纳只要面对一个税务机关,分级预缴将面临多个税务机关,这样会极大地增加企业的管理成本。”刘天永称。
在刘天永看来,此次《办法》中还存在若干可以为企业所利用的与地方政府博弈的空间。
其中《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
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刘天永认为,由于企业的实际利润是可以调整的,企业可以通过人为降低利润额减少当期预缴数,而等到年底才补缴,这样可以获得一个资金的时间价值。
此外,《办法》第十条规定,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刘天永说,企业可以通过将经营收入或者职工工资等项目放到总部核算,从而使分支机构不构成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的条件,“比如把职工工资都放到总部来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