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1月1日起,我省按照新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对全省土地增值税进行征收管理。近日,省地税局下发文件,明确了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新标准。
省地税局规定,除批准建造销售并且能够单独核算土地增值额的经济适用房(含用于拆迁安置的住房)不实行预征外,对其他各类商品房,均实行预征。
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普通标准住宅为1%;除别墅外的非普通标准住宅为2%;别墅、写字楼、营业用房等为3%;单纯转让土地使用权为5%,然后按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既开发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开发建造其他类型商品房的,其销售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一律从高实行预征。
省地税局明确,对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商品房的具体界定标准按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湘财税〔2006〕92号)执行。
已按原预征率征收入库的,应根据政策规定按账按实清算或核定征收清算的方式进行清算,多退少补;此前未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应按新预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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