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11时40分,宗庆后(左)走出杭州地税局稽查一局
蔡昌教授:只要税务收缴入库,就要按照已缴纳税款对待,不作为其界定偷税罪的基数。
施正文教授:从性质上看,立案前补缴税款属于事后的悔过行为,并不影响对案件性质的定性,
还是应当按照此前的未缴或少缴税款予以确认。
在宗庆后的个税案中,很多媒体将税收违法行为与偷税和偷税罪混为一谈,有的甚至直接就认定宗庆后构成偷税罪。对于这些说法,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教授指出,税收违法行为与偷税和偷税罪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前者是对偷税、骗税、逃税、欠税等各种税收违法行为的总称,后者则是特指某种税收违法犯罪行为,其中偷税是一般违法行为,而偷税罪则是构成犯罪的严重违法行为。因此决不能混为一谈。
施教授认为,我国法律对偷税和偷税罪的规定相当严谨,宗庆后是否构成偷税或者偷税罪要看是否满足《税收征管法》和《刑法》规定的要件。即宗庆后作为纳税人是否有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行为。只有宗庆后实施了上述4种违法犯罪行为之一,导致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才能认定是偷税。从目前提供和掌握的材料看,宗庆后不大可能实施前3种行为,如果构成偷税,只有可能是实施了虚假纳税申报行为,但这尚待办案机关调查取证后证实。如果不构成偷税,有可能构成《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但对这种税收违法行为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只有偷税才有可能构成犯罪。所以,必须在查清案情的基础上,依法正确定性宗庆后涉税行为的性质和种类,绝不能笼统冠之以偷税。
对于宗庆后是否构成偷税罪,中央财经大学财税法专家蔡昌教授认为,只要税务收缴入库,就要按照已缴纳税款对待,不作为其界定偷税罪的基数。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施正文教授则提出不同的看法。他认为,从性质上看,立案前补缴税款属于事后的悔过行为,并不影响对案件性质的定性,还是应当按照此前的未缴或少缴税款予以确认。但为了鼓励事后补救和自首悔过行为,在处罚上应当予以从轻。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宗庆后在立案前补缴税款,属于主动减轻和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应当予以减轻处罚;如果违法行为轻微,还可以免除处罚。德国、我国台湾地区等税法上都有关于自首免责的规定。
各项收入如何征税需依法厘清。宗庆后身份可谓多重,收入构成更可谓复杂。据公开披露的报道显示,宗庆后的收入来源主要为3项,即工资薪筹、利润奖励和股权分红。
中国政法大学施正文教授认为,对于像宗庆后这样身份多样、收入复杂的高收入者,应该对其收入性质和来源进行仔细甄别,正确定性和确定种类后依法适用税率征收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