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改革开放以来GDP高速增长,但同时付出了自然资源过度消耗和环境污染过重的代价。在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上,我提交了《关于尽快调整资源税政策、促进资源节约》的提案,期望通过税收手段,降低资源消耗,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征收偏窄过低
资源税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矿产品开采和生产盐的企业和个人征收,体现的是资源国有、任何人都需有偿开发和使用的原则。该税种在我国于1984年开征,1986年和1994年进行了改革。但我国资源税存在征收范围偏窄、计税方式缺乏弹性和税负过低的问题,并相应导致资源、环境和相关公共利益受损。
首先,低价使用的矿产回采率低,资源被严重浪费。资源税税负较低,使得矿产资源开采方式粗放、浪费严重。
其次,廉价资源使用带来企业成本的外部化和社会化,导致对环境和生态的严重破坏。
我国主要的资源消费集中在东南沿海地区,但资源输出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区,这些地区的应得利益因资源税过低而不能得到合理补偿。同时,资源稀缺的利益被低价对外转移。资源税过低导致产品价格较低,出口低价产品所含的资源稀缺性利益被转移到其他国家。
“四招”调整
为进一步健全资源节约和生态补偿方面的税收机制,建议从四个方面调整资源税政策:
一、扩大征税范围。目前我国资源税征收范围未包括约有百种以上的非金属矿原矿,以及水资源、土地资源、森林资源等,征收范围远小于其他国家。建议逐步扩大征税范围,并将现有的矿产资源使用费、土地使用税和水资源使用费等各种同类税费整合并入资源税。
二、改变征税方式。资源税过去按销售数量征收定额税,计税方式缺乏弹性。建议改为按销售额征收定率税,并考虑将税率与资源可采储量、回采率和环境保护等挂钩。
三、逐步提高税负。我国资源税的单位税额和总体税负偏低,而国内资源类产品价格已基本与反映长期成本的国际市场价格接轨,产品价格飙升带来的资源稀缺性利益在国家和企业间分配严重失衡。
四、建立专款专用机制。应对资源税收入确定专项用途,用于补偿资源输出地的经济利益,以及用于支持和鼓励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处理好对物价的有限影响
为保证资源税政策调整工作的健康顺利进行,应注意处理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关系:
一是提高资源税负,但不增加总体税负水平,通过税收的结构性变化来消化。2008年我国税收政策变动已为此创造了有利条件,目前已开始实施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预计共减少财政收入约1230亿元,远大于资源税负提高的税额。
二是资源税可在控制物价总体水平的条件下,消化税负变化对物价的有限影响。部分资源产品价格既定,如原油与国际价格基本接轨,天然气统一实行政府指导价格,因此基本不受影响,主要是挤压产品链中企业的利润空间。其他资源产品(如煤炭等)短期看,价格可能上涨,但从中长期来看,价格主要还是取决于市场供求关系,价格上涨后将减少下游需求量,能够起到抑制不合理需求、平抑物价的作用。而且能够促进企业为降低综合成本,循环使用资源,提高要素使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