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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是非非筵席税 筵席税回顾与反思

2008-4-22 14:29 中国财经报 【 】【打印】【我要纠错

  一个税种,抑或是一项重大税收政策的存废,一般会引起广泛关注乃至震动。由于筵席税实际上早已处于名存实亡的境地,纳税者寡,正式消亡后并没有引起大的反响。

  今年1月国务院宣布失效的《筵席税暂行条例》颁布于1988年,距今将近20载,算得上是个年轻的税种。

  但实际上,筵席税的历史远远不止20年。民国时期及解放初期,我国均开征过类似税种:民国初年即有部分地区对筵席征税,但各地在征税范围、税率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1942年4月,国民政府公布、实施了《筵席及娱乐税法》;全国解放后,政务院于1950年发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对娱乐、筵席、冷食、旅馆等4个行业征收“特种消费行为税”。1953年1月1日起,取消了特种消费行为税,将电影、戏剧及娱乐税目,改为文化娱乐税。筵席、冷食、旅馆、舞场等税目并入营业税。为了提高征收率,解放前后实施的筵席税,其税款均由经营者代征。

  筵席税的功与过

  1988年颁布的筵席税(简称新的筵席税),将征税目的明确为“合理引导消费,提倡勤俭节约社会风尚”。这涉及到对税收功能的定位问题。目前,对税收组织财政收入功能的认识是一致的,而税收对经济,特别是对社会的调节作用、调节力度问题,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客观地讲,税收在组织财政收入的同时,通过加、减、免、缓税等方式,的确可以对经济、社会产生一定的奖限和引导作用,但这一调节功能会因税种性质、财力大小、社会环境等的不同而不同。筵席税将“铺张浪费”这一较为复杂的社会问题作为惟一的调节对象,突破了税收的功能底线,这应该是新的筵席税存在的根本问题。

  但有观点认为,筵席税与营业税税基相同,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并认为这是取消筵席税的主要原因。其实,无论是从历史还是现实情况看,在一定条件下,对同一税基征收不同税种是可行的,如现行消费税、契税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仍在征收的娱乐税都与其他税种存在税基相同的情况,对“重复征税”应辩证、历史、具体地加以分析。因此,“重复征税”不应作为废止筵席税的主要理由。

  为了照顾普通消费者,新、旧筵席税都规定有起征点。如新筵席税规定起征点为一次消费超过200?500元以上的征收筵席税。这一起征点在开征该税前后是比较适当的,如与198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比,起征点是月收入的1.74?4.37倍,举办一般性的筵席无需纳税。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物价水平的提升,起征点一直未作调整,从而逐步扩大了调节对象、加大了实施的阻力。此外,对内外资企业、内外籍个人实行不同的征免税政策,也在一定程度上有违公平原则。

  新筵席税出台前后,正是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饭店、宾馆等代征单位大多通过承包、改制等方式改变了经营主体,经济效益意识明显增强、竞争日益激烈,而现金一直为主要的支付方式,为了吸引顾客,代征者往往会配合纳税人采取不开发票或开发票化整为零等手段逃避纳税。加上税源分散等原因,征收效果很不理想。到2002年,筵席税在全国范围内已基本停止征收。

  反思税制建设

  从筵席税的兴衰,可以看出税制建设中确有一些问题需要深思。

  关于税收功能问题:对税收功能要有合理的定位,既要解决缺位问题,也要重视越位问题。大吃大喝、铺张浪费是我国长期存在的一种不良社会风气,需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治本之策,如针对公款消费,可考虑从加强党纪政纪、公用经费管理以及舆论引导等方面入手逐步加以解决。

  关于税制设计问题:在我国当前的环境下,有些税制要素,如优惠对象要尽可能内外统一,以体现公平;起征点、固定税额要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调整,以增强弹性;在设计税制时应充分考虑现实社会环境和征管手段,以减少漏洞。

  关于营造征税环境问题:在不断改革、完善税制的同时,要加大宣传、征收和处罚力度,普及税收知识、切实依法治税、严惩违法行为,逐步营造一个良好的征税环境。同时,要加快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如建立健全信用制度、减少现金交易、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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