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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灾面前,国家应明确如何还税于民

2008-5-22 8:43 金羊网 【 】【打印】【我要纠错

  “5·12”四川汶川强烈地震自发生以来,掀动的不仅仅是全球华人的心,世界各国、社会各界纷纷伸出援手,踊跃捐款捐物,感人至深。短短七天,捐赠款物总额已超过139亿元,其中,捐款125.16亿元,物资折款14.08亿元。捐款实际到帐91.87亿元,其中已向灾区拨付15.05亿元。

  昨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 62号)规定: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企业实际发生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另外,关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1)、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减征幅度和期限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2)、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3)、个人将其所得向地震灾区的捐赠,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还有其它税费的优惠政策,在此恕不一一尽列)

  该通知最后还提到:“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适用于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的其他税收政策。”因此,笔者翻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

  在《企业所得税法》中笔者了解到,“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这次国内各企业为四川地震灾区的捐款,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明确了,是属于公益性的捐赠。但税务局仍只允许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执行,这就不等于没有优惠了吗?

  举个例子,如果一企业本年度(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利润总额(未交企业所得税前)为1000万元,而它为这次四川地震捐款200万元,则按规定在税前可扣除的捐款额为1000*12%=120万元,不可扣除的捐款额为80万元,还需上交80*25%=2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总支出为200+20=220万元。

  在《个人所得税法》中笔者了解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社会团体是指经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注册的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和基金会。个人向地震灾区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7]59号)等文件,对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问题也作了详细规定。广大捐赠者须留意索取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

  重灾面前,举国尽哀。大家纷纷倾囊捐赠,目的只有一个:希望能不断集各人的力量,早日使受灾的同胞重建家园,让受难的孩儿——祖国的未来有所依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此时发布的税收优惠政策无疑是给所有纳税人一支有力的强心针,让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在捐赠的同时都能免除税务问题上的担忧。但在重灾难面前,国家税务总局却并没有根据实际情况,依然按照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对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作出指示,这能叫作“税收优惠”吗?

  虽说大家在捐赠的时候,并不一定会考虑到税务的问题,但接下的日子里,这个问题就一定是会接踵而来的。而且,从今年开始,企业所得税的预缴不可先弥补上一季度的亏损额,一律按当季利润额上交。换句话税,(沿按上面的例子)一企业捐出了200万元,要至年底12月31日才能根据全年的利润总额算出能否在税前扣除,扣除额是多少。但之前四个季度所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并不能预先减除这个捐赠额,这就令部份企业加重了预缴赋税的负担,而且如果全年累计下来缴多了税,还要申请退税,这一退,就起码几个月,严重影响了资金的周转。

  而且,地震发生以来,市民也积极响应捐助,令人感动的是,不少父母是扶老携幼而来,而且从没有人主动要求留下姓名、或向募捐者或社团组织索取字据。但按前文笔者所了解到的个人捐赠问题,个人需“索取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这不是违背了捐赠者的初衷吗?税局颁布的“优惠政策”能实施到位吗?且不说到市内各处捐赠的个人,即使有单位组织募捐,统一上缴的捐款,一定会有《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寄回的,但票据上注明的是全部人的捐赠额。即使单位在募捐时,有认捐的明细表,但税局能承认吗?能作为个人所得税减免的依据吗?

  因此,笔者希望国家税务总局能尽快修订真正见成效、有实效的减免税政策,鼓励和支持更多的人捐款,也令更多的人真正能享受到税收政策的优惠性。还税于民,是一大好事,但能否切实可行,又是另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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