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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地震灾区可延期申报纳税

2008-5-20 8:37 京华时报 【 】【打印】【我要纠错

  对于四川、重庆、甘肃、陕西、云南、青海和湖北等遭受强烈地震灾害地区,相关企业和个人可延期申报纳税。昨天,税总公布了这一消息。

  国家税务总局这次发出紧急通知,明确规定四川、重庆、甘肃、陕西、云南、青海和湖北等遭受强烈地震灾害地区可延期申报纳税。 对于上述地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其应缴纳的税款,可以延期缴纳。延期时限由各省市在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内自行核准。核准期限届满,因灾情影响仍无法正常缴纳税款的,应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延期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一律不加收滞纳金、不罚款。

  此外,对因强烈地震灾害导致本省市出口企业不能按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以及全国其他地区出口企业因受灾地区企业原因导致退税单证没有收齐影响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可办理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手续。